十四、边界限制性权利和极小政府
- ChocBrxwnie :3
- Mar 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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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节课我们在诺齐克的思想实验里看到,他从强制性力量的天然垄断倾向,得出最终一个极小政府的形成,这个政府作为唯一的收“保护费”的组织,保护其成员是她唯一的功能。
自然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强制性力量有天然的垄断倾向,为什么没有一个世界政府呢。
确实,在美国用原子弹轰炸广岛和长崎后,陷于深深震惊的哲学家、曾经反对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反对过发展核弹的平和主义者勃兰特罗素就提议,美国应该立即宣布成立一个世界政府。
这个思路明显是诺齐克理论之体现,但他明显缺乏社会科学常识。技术和疆域的限制,导致这种有自然垄断倾向的强制力量很难达到目标。美国的军力可以摧毁伊拉克的军队,甚至可以摧毁整个世界,但是他们想要地面上的伊拉克人服从,都是非常困难的,不用说整个地球了。所以,这个垄断显然是在特定技术条件下和所能够覆盖的疆域内,就像汉尼拔的象兵无法跨越阿尔卑斯山一样。(笔者注:不但地理疆域,文化疆域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例如日本对中国的征服最终也失败了,但共产党军队越过长江天堑的努力可以让地理限制的问题消失。)
即便如此,这个极小政府之外总还是会存在“独立者”,如开飞机撞欧克拉哈马联邦政府大楼的Timothy McVeigh,甚至本拉登。他们不认可这个政府,拒绝合作。但是,由于强制力量的自然垄断倾向,政府将强迫他们合作,否则会采用相应手段来对付他们。因为不这么做,这个“保护”组织就无法对他的成员提供有效的保护。这个保护组织,就是经典自由主义理论中的“守夜者政府”----政府除了保护我们被坏人侵犯之外,什么都不应该做。尤其是她不应该涉足分配财产和收入----即进入帕累托不确定区域,之所以不能进入这些区域,是因为我们有严格的个人权利原则,政府不能让一部分人受益,而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那我为什么要认同这种理念呢?诺齐克的回答是,由于价值观的极度多元化,人们往往无法达成一致。例如,有些人认为应该搞福利国家,有些人认为不应该;有些人认为需要有全民医疗保障系统,有些人认为不需要。由于价值观多元化,我们没有什么理由去建立一个再分配型的政府,权利成了我们行为的边缘限制,即你不能为了将自己的幸福最大化去侵害别人的利益,权利不是我们的最高目标。诺齐克的理论与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区别,用哲学术语来讲,就是责任论(源自于康德)和目的论的区别(deontological,teleological)。前者注重伦理道德的正确与否,后者注重效果的有利于不利。(笔者注:类似于我们最初讨论法律上的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这里的“程序正义”,就是无论结果如何影响你,那些绝对的原则你都要遵守。比如说言论自由和私有财产权,不管你认为效果会如何,这些东西都不能否认。就像康德说的那样,无论如何都应该把人当作一切行为的目标,而不是把人作为手段来实现任何目标。)这其实也是密尔的伤害理论的一个加强版,即我们不能把东西强加给一个不同意这样做的人。由于价值观的极度多元化,再分配型的政府是不可能的。
这就是诺齐克的整套理论。但是这个理论告诉我们了什么?
在这里,诺奇克主要是做了一个分析阐述,不过他同时也做了一个价值判断(normative theory)。即如果社会上都是你我这样的普通人,那么从分析角度来谈,他们会最后建立一个理想的极小政府。于此同时,诺齐克的价值判断是,只有这个理想的极小政府才是唯一合法的政府。如果你要问为什么,诺齐克的回答在关于“赔偿独立者”那一又长又难于理解的章节里。
通常而言,哲学家往往有倾向性,他们从现实世界中抽象出一些例子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当你把它们和现实世界联系起来时,人们通常会带着怀疑的眼光来看待它们。但是诺齐克是个出色的人物,他不是随随便便说说而已,其中有一些很有意思且重要的地方。
他的重点在于,由于强制力量的自然垄断性,那些“独立者”最终会被纳入它们反对的体系中去。没有哪个极小政府会容忍那些人在体制之外晃荡,对他们造成威胁,所以最终会胁迫他们加入。但是他们有什么合法手段来做到这一点呢?这里的难处在于,首先,这些独立者一开始就反对你这个体制,第二,社会契约论的关键又在于合法性依赖于一致的同意。这里是非常矛盾的。
诺齐克的理论大致是,政府会对独立者表示,我们理解你们的不想加入,但是因为我们人数比你们多很多,所以无论如何我们都将会迫使你加入这个体制。不过,我们也知道这侵犯了你的权利,但是,我们作为这个组织的成员,你们的存在也是对我们权利的侵犯,因为我们不能确定你们什么时候会不会来炸我们,(笔者注,即侵犯了我们免于恐惧的自由,导致整体社会效益下降。)所以,我们可以考虑对你做出“补偿”,而且大家都能得到好处(大家进行一次帕累托递进交易。)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对独立者进行实际上的“补偿”,因为那样就陷入了一个道德陷阱-----人人都会争做独立者,不但不用交税,还可以取得政府的补偿。(笔者注:其实先造反后招安这个思路在历史上不少见,风险很大但是也有成功的,例如宋江。)这里诺齐克并不是说实际上的补偿那么简单,而是从原则上说,我们虽然要迫使你加入政府组织,接受招安,但是你也需要接受一些条件,这个条件虽然不是那么完美,但是总比你最后被“征服”然后不得已“投降”要好很多,而且从帕累托交易原则出发,这对政府也是有利的。
但是,诺齐克在这一章里寻求补偿方案的各种努力都失败了。最后,他不得不承认,的确,要给出一个无懈可击的补偿方案是很难,但是我们可以假定这种方案总是存在的,这样我们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里,他在暗示几十年的福利政府经济政策,其本质就是围着一种假设的“补偿”思路发展起来的,很多学者都在寻找这种符合帕累托递进原则的进行过理论上的努力。
图一
例如,我们看这个图中,A和B的效益变化。根据帕累托交易原则,我们知道从X移动到Y,即降低A的效益而提高B的效益,而Y在帕累托不确定区,所以这种交易的不是自然的,除非你能在A和B之间的效益进行一个人与人之间的比较,例如,你可以确定A和B的效益函数,说A不在乎自己效益的减少,或者A的减少的确比B增加的要少。(即便如此,根据经济理论中个人主义“拔一毛而利天下也不为”的原则,这种做法也是不允许的。)
但是,如果我们从X点移动到Z点呢?即便Z是在帕累托前沿上,即超出这个界限的交易无论如何都不会发生。虽然这个研究是很多经济学家的努力方向。但是要准确的评价其效果,不做人与人之间的效益比较是不可能的(即不侵犯某一部分人,如图中的A的权利是不可能的达到Z目标的。)。
比如一个现实中的例子。如果市政厅要买某个人的房子以便修一条路。这个房子的价格到底如何需要房主人的同意。最终房价的确定,可不可以通过不进行人与人之间的效益比较来确定?房主可能说,不行,这个房子对我来说就值5百万,非5百万不卖,你说其他类似房子才值一百万,跟我没有关系,因为人与人的效益无法比较。诺齐克在这里的回答是,完全不做人与人之间的效益比较是不行的,社会上所有的补偿方案都包含一个共同的价值衡量标准,即金钱。这个价格其实就是隐含的人与人之间的效益比较。
既然补偿方案都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做人与人之间的比较,即侵犯某部分的人的权利,而是另一部分人得利,那么这种失败到底可以带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呢?即它是不是多少有其可取之处呢?
这里,我们要讨论另一个源自于康德的准则----如果某种事情有可能做到,那么我们就有道德义务去做:ought entails can。(笔者注:这个伦理准则源自于康德对自由的绝对化以及人的自由意志概念。)ought entials can的另一种通常的反向解读就是:我们没有道德义务去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你也不能指望别人去做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驱使着社会的发展的实际上总是强制力量的自然垄断性,就是“补偿”理论所以得出的结论。当然, 你可以说,如果独立者“补偿”政府成员的恐惧感,从逻辑上来说,也是一种对等解决方案。例如在1980s,基地组织向沙特政府承诺不在沙特境内搞恐怖活动,于是沙特政府就不去理会他们。当然,诺齐克会说,虽然二者原理上确实一样,但是由于强制力量的自然垄断性,沙特政府最后总会赢。实际上,由于基地组织最后失信于沙特政府,1990后期他们在沙特境内搞恐怖活动,最后更发生了9/11事件,沙特政府便加入了铲除基地组织的行动。
历史证明,独立者最后往往会输掉,因为ought entails can,政府作为占绝大多数的部分,总无法容忍不合作甚至搞破坏的独立者,所以最终独立者不得不接受补偿方案,以免被消灭掉。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政权合法性,即对少数独立者的权利不可避免的侵犯。
诺齐克认为,如此他的理论就能够成立了。这有点像洛克笔下的多数人统治原则。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认为,由于除了神之外,没有人有权威解释自然法,所以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来保护自己基于自然法的权利。实际上,洛克还说,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人们意见发生分歧,比如说你认为政府违背自然法,侵犯了我的权利,那么你有权利甚至义务去反对政府。如果有很多人站在你这一边,那么将会发生一场革命,如英国的1688年光荣革命。当然,如果没有什么人同意你的意见,你只能说运气不好,由于强制性力量的自然垄断,以及你无法去做不可能的事情,你只能等待来生的机会。
让我们来仔细分析,这种理论到底有么有问题?
哲学家Robert Paul Wolf写过一本书,(笔者注:他是哈佛的哲学教授,有机会我会介绍他的关于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课程)《为无政府主义辩护》,其中他说:“一致同意是合法性的基础,但是任何政府都无法取得一致性同意,所以没有那个政府是合法的。”
对此诺齐克会如何回答?我想他会说,Robert Paul Wolf是个空头理论家。他把我们所做的哲学游戏,即思想实验,和现实世界混为了一谈。现实世界是,第一,强制性力量是自然垄断的,第二,人们没有道德义务去做不可能的事情带来的限制。
貌似我们所有行为的基础都是假定世界上不可能有一致同意的行动。但是其实不是的,总有一些通过一致行动而建立的政府,问题是到底哪一个。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你要求一致同意,你总是在保护现状,如果有人不想要政府,你去建立一个政府,你就侵犯了这些人的权利,反之亦然。你总要侵犯一部分人的权利。即便是无政府主义,如果无政府状态真的存在的话,你也要侵犯那些想要建立政府的人的权利。
诺齐克的合法的极小政府理论就是如此。但是,如果你更深入一步研究,例如,当人们研究就业问题的时候,也许会说,为了提供失业保障,让人们更有安全感,让我们建立失业保险系统如何?但是肯定有些人不愿意。对待这些人,其实和对待那些“独立者”没有区别。如果赞成建立失业保险系统的人多很多,那么原则上只要我们补偿因为侵犯你的权利而造成的损失,你没有办法只能妥协,这样大家都更高兴,因为大家都进步到了更高级的帕累托无差异曲线上。凡此种种下去以后,极小政府最后会变成一个福利政府。
既然同样的理论即可以得出极小政府,也可以得出福利政府。那么诺齐克诺的理论就可以被滥用,这个问题我们留待下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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