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罗尔斯社会契约理论 --《正义论》
- ChocBrxwnie :3
- Mar 7, 2022
- 9 min read
罗尔斯是现代政治哲学里一个有趣的现象,从某种角度而言,他是个奇人。
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如果有人站在这里说,美国会出现一个重要的政治哲学家,很多人都会表示怀疑,而且如果说他是个社会契约理论家,怀疑会更大。原因有二,首先,政治哲学不是一个很重要的领域,那时候哲学理论的前沿是语言哲学、逻辑学、认知论和形而上学。政治哲学作为伦理学的分支,在那个图腾柱最底下。其次,社会契约论从17世纪出现到现在几百年了,大家都知道它,尤其是它两个巨大的困难:一方面,它的基础自然法理论不被人接受;另一方面,历史上从来就没有过什么社会契约。亚里士多德是对的,人的本性就是政治的,没有什么先于社会的自然人。
但是,如果你现在要问全世界大学的哲学系,不仅仅是英语国家的,谁是20世纪下半叶最重要的哲学家,不仅仅是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名字会比其他人出现得多很多,这是毫无疑问的。
前面几节课里,我们说诺齐克重新发展了社会契约论来解决社会契约论的两大困境。首先,他用康德的伦理学来代替自然法,然后他提出一个假设的社会契约,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没有政府,象你我这样的普通人会一致同意建立什么样的政府呢?”但是,这两个办法都不是诺齐克,而是罗尔斯发明的。诺齐克只不过是众多响应罗尔斯的人其中一个。我们之所以先讨论诺齐克,是因为他的理论直接从洛克的理论体系生出。但如果不是罗尔斯,诺齐克的书不会写出来。事实上,罗尔斯的重要也确实在于,如果不是他,也许还有很多很多其他的书不会写出来。
但是不象哲学家如洛克、霍布斯、杜威、密尔那样有涵盖整套知识体系的观点,罗尔斯就写了一本书《正义论》。而且这本书也只是他一些文章凑集起来的,仅此而已。所以从传统的角度来讲,他也许不够伟大,但是他的理论比同时代很多人的理论都更有持久的力量。他的重要性不仅仅在这里,他的重要还在于, 即便你没有被他的观点完全说服, 你还是不得不承认必须认真对待它们才能进行这个哲学领域的研究。
在罗尔斯那里,假象的社会契约只不过是他用来发展他理论的一个解释工具。他构建了一个假想选择题,然后他再提供给你一些特定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你去选择一个结果。当然,除非这个结果本身是好的,你绝对不会选它。
比如,罗尔斯举了一个很早且著名的例子:最公平的切蛋糕的方法是,让切的人最后拿他那一份。因为只有这样,他才会把每一块尽量切得同样大小以保证自己不会拿到最小的那一块。
但是,这种最直觉性的答案,其实有两种预想假设:1,平均分配才是正义的。但是,蛋糕是不是应该均分呢?如果我们加入一些别的信息,例如,其中一个人饿了三天了,而另一个人有糖尿病不能吃蛋糕。这种情况下,你还想把蛋糕均分吗?所以,这种分蛋糕的办法,在于你首先假定平均分配才是善,然后才发明出一个达到平均分配的方法,找一个人来选择它而已。2, 分蛋糕的这个人是自私的,希望自己的那一份不比任何人少。
罗尔斯的理论就有点与分蛋糕的情况类似,他有一个好的分配结果想要来说服我们,然后制造了一些假象的情形来引导我们去做出通向它的选择。当然,这并不能说明这个选择就是好的,只是最不坏的选择而已。
他说,想象你要设计一个社会秩序,即经济系统和政治体制等的总和,但是,你不知道自己在这个社会里,是富有还是贫穷、男还是女、那个种族、运动员还是呆子、聪明还是愚笨,总之,你不确定自己在这个社会到底处于什么位置。就好像发明一套游戏规则,但是你不知道自己具体参与游戏的哪一方一样。当然,这个社会不是什么马克思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也不是什么发展中国家,就是我们这样普通的,资源适度缺乏的社会。 我们假定这个社会有基本的东西如经济和心理学规律,比如人总是自私自利的这最重要的一条。 但是你无法获悉自己到底在那个社会里自己有些什么上述特征。你可能是个女性、有色人种,但是你不知道这些有可能导致你在设计这个社会秩序时做出对自己有利设计的具体信息。那么,这种情况下你会做出什么选择,来把这个社会设计得最好的呢?
这样一来,尽管我们都是自私自利的人,即那个“切蛋糕的人”,这种情况必将迫使我们不得不从整体上来考虑这个社会。这就是罗尔斯整本书的目标,他从这个著名“不知情面罩”出发拷问你,如果你就是那个人,那个理性的人,你会不会认同我的观点。他甚至都不去追求一个所有人一致同意的所谓的社会契约。所以罗尔斯更像霍布斯而不是洛克。霍布斯得出的结论是,由于自然状态下人的恶导致人人自相残杀,人们不得不同意放弃自己的自由来建立一个绝对集权的政府以避免疯狂的内战。
罗尔斯的目标也是一样的,他说,相比之下,任何理性的人都会选择我的正义原则,而不是其他诸如极权主义、马克思主义、无政府主义、完美主义等等。
为什么罗尔斯的这本书有着如此重要的影响呢?其中原因之一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学生运动和越南战争导致人们对自由民主机构的信心出现了危机,一代人认为需要有一套标准来评价政府,而功利主义作为当时的一个主要替代思想,无法满足这个要求。罗尔斯提出这个概念,即我们可以发展一套独立的评价标准来评价实际存在的政治体系,它不必基于自然法,而是基于康德的普遍化(Universalization)理想,它可以给我们提供评价我们的政府甚至别的政府的原则。正是这个因为丧失准则而渴求准则的时代,让罗尔斯的理论有了持续的力量。
第二个原因是罗尔斯转换了这个让人们争论了150年的功利主义话题。尤其是功利主义的两种变形,即古典功利主义和新古典功利主义。典功利主义强调目的性,且侧重于人与人之间做效益对比,它不严肃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如果我们不在乎人与人之间的区别的话,那么就可以在增加社会整体幸福指数的名义下,做出极端的事情。但如果你完全不做人与人之间的效益对比,即依据新古典功利主义理论,从特郎普那里拿一分钱去救助流浪女都是不行的,这样又带来了完全相反的问题。从道德的角度,二者都让人极不满意。
罗尔斯转换的话题非常有趣,他说,我们必须对一些事情强调客观目的,对另一些事情强调主观因素。他的意思是,人们在一些尺度上非常相同,但在另一些尺度上大不相同。我们的价值观确实极度多元化,但是我们毕竟都是人,又相同的心理、生理需求,需要同样的资源,所以,让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到每个人都需要的资源上,不管你是知识分子、运动员、艺术家、政治家还是什么别的。每个人都需要这些共同的资源,在其他东西都平均的情况下,需要那些多一点总比少一点要好的基本物质。而且,对政治理论而言,专注于这些东西有个好处,因为我们毕竟是在讨论一个政府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而政府总是一个“钝”的工具,它无法像用敏锐的仪器放到人的舌头上量体温一样来测量每一个人的效益,那样不但实际上无法操作,也没有人愿意,又不符合道德观。所以,在政治理论中,你也只能注重于那些政府可能影响到的基本社会资源。这样,我们就不用再为效益这个非常难以定义和衡量的让人争论不休的东西为难了。一来政府如何处理起这些资源来也容易想象,二来,这些都是对我们生活产生实际作用的东西,不管你活着的目标是什么。这个理论,如果没有一个主义来冠名学术界就会感到让人不安的话,罗尔斯就把它称为资源主义。他的医师说,不要再空谈什么福利主义,功利主义,主观经验等等了,就谈人们可以掌控的资源就行。
这就是罗尔斯的理论具有持久的力量的第二个原因。人们意识到资源的重要性后,即便他们不同意罗尔斯的资源主义,也说不定会赞同另一种资源主义理论。总之,是罗尔斯让人们意识到了这种资源主义的重要性。
他的普遍正义原则,正如他在《正义论 A Theory of Justice》所写的那样:
All social values—liberty and opportunity, income and wealth, and the bases of self-respect—are to be distributed equally unless an unequal distribution of any, or all, of these values is to everyone’s advantage.
所有的社会价值,即罗尔斯笔下的资源,如权利、机会、收入和财产,自我尊严的基础,都应该平均分配,除非不平均分配对所有的人都有好处。
为什么?罗尔斯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个原则,在他看来是比较性的,也就是说,这只是一个候选原则,从“不知情面罩”条件出发,我们也可以比较分析其他理论如功利主义,看看哪个结果更值得选择。如果你得出一个更好的原则,罗尔斯也可以接受。
由此,他定义了一些主要的物质,或者说工具性的社会资源,如先前提起的权利、机会和收入与财富。
首选,什么是权利? 基本上它就是权利法案赋予我们的东西,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以及参与民主政治的自由等等。关于自由权利的第一原则是:each person is to have an equal right to the most extensive liberty compatible with similar liberty for others. 即每个人的享有的权利都与别人享有的相似权利相容,这句话非常难懂,因为我们不能简单地概括说人人权利上平等,让我们用例子来解释它:
例如当我们讨论信仰自由的时候,我们会问,一个国家应不应该有既定宗教呢?我们如何从“不知情面罩”后面来推理这个问题呢?罗尔斯这里提出了创造性的概念,他认为,由于你不知道自己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会成为哪一个角色,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应该从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笔者注:最后拿蛋糕的那个人)的角度来看问题。假设你是那个受到此原则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处于最不利地位的那个人,而你还能接受这个原则(你最后拿蛋糕,但是由于是你来分,你可以用平均切分的办法来保障自己不会拿到最小的),那么这个原则就是最好的。而且这个原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一个人,以满足康德的伦理学条件----即看起来像一个绝对命令的程序公式(procedural expression of categorical imperative),因为连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都可以接受,那么其他人没有理由不接受这个原则。罗尔斯的这种“受负面影响最大的的人立场,就是正义的立场”的原则,常常会引起人的误解,以为这是一种心肠柔软的自由主义者的立场,但他的出发点并不是我们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同情,而是完全的自利,即,如果你不幸地就是那个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你会如何选择让你最有利。而这就是正义的出发点,从这个出发点我们才会得到一个普适性的原则。罗尔斯认为自己是个康德主义者,也正是因为如此。
回到先前的宗教例子,如果国家有个既定宗教信仰,而你恰好是它的成员,那么你当然会很高兴,反过来,如果你不是一个信徒,或者你信仰的是别的宗教,那么你就幸福不起来,至少不会比它的成员幸福。但这不是罗尔斯要做的比较,罗尔斯的比较是,想一想另一种情况,就是在一个没有既定宗教社会里一个信仰某个宗教的人。这个人的情形比一个有既定宗教社会里没有信仰的那个人,那一个更好?比方,如果你是一个无神论者,而你所处的社会里没有既定宗教,那么你会高兴,那些原教旨主义者则会不满意。罗尔斯的问题是,你宁愿在一个没有既定宗教的社会里做一个原教旨主义者,还是在一个有既定宗教的社会里做一个不信者?他的选择是前者,因为他认为在没有既定宗教的社会还能做一个信徒,说明这个社会的宗教自由更多。具体说起来就是,处于最不利的原教旨主义基督徒在美国,比同样处于最不利地位的非穆斯林在沙特阿拉伯或者伊朗有更多的信仰自由。所以,从将信仰自由最大化的角度而言,没有既定宗教的社会更为优越。
当然,对这种倾向性分明的理论,很多批评者会认为它不够中立。例如,美国的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者就指责这种论调其实上是有助于人们反对他们,所以理论上不是中立的。没错,罗尔斯的出发点就不是要中立,而是要选择一个让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也同样享有自由、甚至更多的自由,从而让宗教自由最大化的原则。(笔者注:即保护甚至提升最弱势的人的权利。)
这就是罗尔斯的第一权利原则的具体内涵:每个人的享有的权利都应与别人享有的相似权利相容。这个原则第一眼看起来非常难懂,但罗尔斯在这里的论证逻辑非常有力。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