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三、社会契约论的自然法根源
- ChocBrxwnie :3
- Mar 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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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Mar 7, 2022
上次我们说西方政治对政权合法性问题有五个答案。
它们具体是如下五个传统:
1. 功利主义
2. 马克思主义,
3. 社会契约论
这三个传统属于启蒙思潮。
4. 反启蒙思潮
5. 民主主义。
这个课程将对他们一一进行讨论。
启蒙思潮
在讨论启蒙传统之前,我们先澄清一个问题。人们喜欢把历史思想阶段化,但是没有任何方法可以简单正确地做到这一点,实际上,任何这类尝试都会让一些重要的东西模糊起来。例如,有人把西方政治思想划分为古典时代和现代,以16世纪的马基雅弗里或者我们马上要谈到的一些17世纪人物为分界线,来表示两个截然不同的时代。另一种划分方式,是自然主义者和反自然主义者的分野,自然主义者认为,理解自然、理解人性是政治理论的关键;而反自然主义者则寻求上帝法则、柏拉图式的超验概念。如此我们就有了可以追溯到亚里斯多德的自然主义者,和追溯到柏拉图的反自然主义者的两种传统。
我们并不是说,自然主义者和反自然主义者的划分,比古典和现代的划分更好更准确,而是者两种划分有不同目的和侧重点。
澄清这个问题,是因为尽管我们要谈到的启蒙传统始于17世纪,在18世纪成型。但是不少启蒙思想家,实际上还是与中世纪和古代思想家有着重要的传承。不过,启蒙归根结底是西方政治思想非常独特的思潮,下面我们开始讨论启蒙思潮的三种传统:即,功利主义、马克思主义和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启蒙运动?
启蒙运动的本质,从政治上说,它包含两个重要的孪生概念。最重要也最首要的一个,就是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政治理论思考,而不再是基于宗教、传统、自然法、迷信启示等东西。一句话,科学是启蒙运动的核心,科学将提供如何正确组织社会架构的答案;而第二个重要概念,就是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将被坚持一系列关于个人权利的信条来实现,个人自由是启蒙运动最重要的目标。我们将在研究17世纪思想家从停止谈论自然法,而转向自然权利时看到这一点,即如何通过政治来实现个人目标的权利。
总结成一句口号,就是:如何科学地设计社会制度,以最大化个人自由。
为了进一步讨论启蒙运动思潮,我们用作为早期社会契约论者的约翰洛克为素材,先谈谈它的第一个要素,科学。什么是科学?在17世纪的早期启蒙思想家眼里,科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确定性。例如,我们哲学课上学过的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拉丁文ergo cogito sum)----我思故我在意味着系统性的存疑,系统性存疑意味着笛卡尔要寻找绝对的确定性,我思,所以我绝对存在,我存在是唯一不能存疑的,因为你对它的存疑恰恰说明你在思考。所以我思故我在是我们唯一能确定的东西,一切理论都必须以此为前提。
同样,早期启蒙思想家也在寻求,什么才是绝对无疑问的知识?例如,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为180度;单身汉是没有结婚的男子;等等,这些康德笔下的先验真理或者说分析命题(truth a priori or analytic propositions)是确定无疑的真理。而诸如“地震是地球板块运动的结果”,”“所有的物体都有重量。“这些康德笔下的经验知识、综合命题(emperical synthetic propositions),是不是有可以存疑的地方?
至于命题,”一致同意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则根本不是一个科学的范畴了。但早期启蒙思想家,却把这个命题,当成和”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为180度“一样的是确定无疑的先验真理(truth a priori )。
乍一看,你也许会大吃一惊。但是这里我们需要 把我们眼里的科学和17世纪的早期启蒙思想家眼里的科学区别开来。
在17世纪的早期启蒙思想家看来,”一致同意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础“,这个命题,并不是字句上意义上的确定无疑,而是字句后面的行为意志上的确定无疑。也许这样解释只会让人感到更摸不着头脑。
17世纪启蒙哲学家霍布斯在《写给数学教授的六封信》里谈到,“civil philosophy is demonstrable because we made the commonwealth ourselves, because of natural bodies we know not the construction but seek it from the effects” we can know “only of what [the causes] may be”.
这里意思是,是我们创造了邦联,是我们划了三角形,所以我们确定地知道它们的细节。而地震作为自然现象(natural bodies),我们无法知晓其结构construction,只能从它的表象来推理甚至猜测其原因。所以,”一致同意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础“,作为我们创造邦联的行为意志,是和”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是180度“一样是确定的。
约翰洛克在关于确定的知识这一观点上,与霍布斯是立场一致的。他关于科学的概念,可以用一个术语来总结:创造理念(workmanship ideal)。撇开康德的先验真理或者分析命题不谈,洛克着重”创造者的知识“。”创造者的知识“概念在根子上是一个神学命题。神创造了无限的世界,所以神是无限全知的。创造是知识的结果。
人作为神的创造,也被神赋予了创造的能力。我们的创造也来自于我们的知识。所以同样,我们对所创造的东西,是有确定的知识的。这种确定性,深深根植于与笛卡尔的哲学和霍布斯的理论中,是洛克认知论的基础。这种创造者理念,一个非常重要的延伸就是,创造者不但有关于被造物的确定知识,(神连我们有多少跟头发都知道)祂还具有被造物的所有权。神是我们的主宰,因为神创造了我们。同样,我们作为神的迷你复制品,(人是按神的形象造的),也对我们的创造物有所有权,如财产,政府,都是我们的创造物,所以我们不但对它们有确定的知识,也有所有权。这种统一的理论,包括所有权、知识论、个人权利等,是西方以人为本的政治哲学之本质。
显然,没有神学上“神是一切的创造者”这个前提,所有这些都是无稽之谈。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我们如何把神学上的”创造理念“世俗化,应用到现实政治中来呢?在马克思主义那里,我们可以看到它的翻版----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核心的劳动价值论,在现代契约论者诺齐克和罗尔斯那里也可以看到类似的理论。总之,创造理念(workmanship ideal)总是紧紧地从直觉上抓住每一个人的心:这是我写幸苦码字写的文章!这是我的血汗钱买来的房子!我有它的所有权!这种说法基本无可反驳。但是人们总是试图让这个理念与神学分离,因为毕竟很多人因这样那样的原因不信神,或者他们认为它会带来问题,或者,有些人干脆认为,即便不溯源到神学,这种创造理念也有足够的说服力和重要性,不管人有没有信仰,它都是适用的。
所以,启蒙运动面临一个巨大的挑战和任务,就是如何一方面保留创造理念,一方面摧毁它的神学基础。当然,这是后话。
这,就是早期启蒙思潮的科学观----以创造理念来达到知识的确定性,这也是笛卡尔主义和霍布斯主义所专注的,唯一的区别是,它不再去追求康德哲学中的分析命题(先验真理),而是通过对我们的意愿进行内省,确定地理解我们的创造物,从而追求那些我们可以确定认识的命题。
然后,我们再来谈启蒙的另一个要素,个人权利。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说:The state of Nature has a law of Nature to govern it, which obliges every one, and reason, which is that law, teaches all mankind who will but consult it, that being all equal and independent, no one ought to harm another in his life, health, liberty or possessions; for men being all the workmanship of one omnipotent and infinitely wise Maker; all the servants of one sovereign Master, sent into the world by His order and about His business; they are His property, whose workmanship they are made to last during His, not one another’s pleasure [emphasis added]. And, being furnished with like faculties, sharing all in one community of Nature, there cannot be supposed any such subordination among us that may authorise us to destroy one another, as if we were made for one another’s uses [emphasis added], as the inferior ranks of creatures are for ours.
(尽管这是自由的状态,但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尽管在这种状态下,人具有主宰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纯地保存它更高贵的需要而必须将它毁灭。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则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自然法则,也就是理性,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所以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以及财产。因为既然人们都是无所不能和极其明智的创世主的创造物,都是唯一的创世主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那么,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们存在多久完全需取决于他,而不是由他们自己做主;我们既拥有同样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会内共享一切,就不能认为我们之间有任何主从关系,可以允许我们彼此毁灭,正如同我们生来就是为彼此利用的,就像低等生物生来是供我们利用的一样。正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全自己,不能擅自更改自己的地位,所以基于同一理由,当他能够不成问题地保全自身时,就应该尽其所能地保全其他的人类。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否则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或财产的事物。)
从这段话里,你可以看出洛克的理论中,个人权利是基本,是根植于”创造理念“的。
我们是神的创造,所以我们不是任何人的所有物。洛克的反对者神学家费尔玛认为,神创造了世界交给了亚当,而欧洲那些王公都是亚当的直系后代,所以具有对子民的所有权。这种绝对主义者,甚至认为父母是子女的创造者,对子女有所有权,可以出卖他们为奴。而洛克说,神才是儿童的创造者,父母不过是工具而已,所以父母没有对子女的所有权。我们都是神的创造,或者说子女,所以是绝对平等的。这是西方文明的一种极其重要的概念。
洛克还支持一个非常激进的神学观念,即世界上没有解释圣经的权威。在《论宗教宽容》的信中,他说:”that every man ought sincerely to inquire into himself, and by meditation, study, search, and his own endeavours, attain the knowledge of, cannot be looked upon as the peculiar possession of any sort of men. Princes, indeed, are born superior unto other men in power, but in nature equal. Neither the right nor the art of ruling does necessarily carry along with it the certain knowledge of other things, and least of all of true religion. For if it were so, how could it come to pass that the lords of the earth should differ so vastly as they do in religious matters? “
(每个人都应当真诚地亲身去进行探索,并且通过思考、研究和自己的努力以求有所了解的事情都不能看作是某种人特有的本事。君王们在握有权力方面确实是生来就优于他人的,但在自然本性方面也同别人一样。统治权利和统治艺术并不表示他必然同时还掌握有关其它事物的确切知识,更不要说关于纯正的宗教的知识。否则,又何以解释世上的君主们在宗教问题上存有如此巨大的分歧呢?)
显然,洛克的这种理论来自于马丁路德,人人都要靠自己去理解圣经,与神直接对话,自己去解决一些纷争而不依赖他人。这种观点最后成了在西方政治里的重要无比的东西,因为人们从此相信,社会统治者是违背自然法的,人人都有权抗拒主权者。
例如,在艾赫曼案例里,艾赫曼完全有资格说,你们让我送犹太人去死亡集中营,而圣经告诉我,这是错误的,我有权不服从。这个极为重要的哲学观点,有这巨大的政治后果。洛克的这个观点还有另一个重要的后果,就直接反对了罗马教皇的权威,不可谓不是影响极大。
洛克个人权利的第四个根源是个人主权论。他的经典名言是:政府可以控制你的行为,但是它不能迫使你信仰任何事物。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个人权利的四个源头:
1. 创造理念:我们都平等地属于神的创造
2. 所有权:神把世界赐给了所有人共有
3. 每个人都可以享受神的话
4. 个人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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