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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和启蒙之路

  • Writer: ChocBrxwnie :3
    ChocBrxwnie :3
  • Jun 24
  • 13 min read

我面临一个艰巨的任务:要在两句话中总结两千年的历史。对此我选择回避,并假设你已经观看了上一节课。此前的讲述基本上是以一种传统思想史的方式展开的,但如果你有所察觉,我们也不断加入了一些评论,指出这一思想史并非中立无害。它并不像某些学术组织所宣称的那样,是由具有高度判断力的读者选出“最佳著作”构成的经典序列。虽然这种叙述并不总是错误的,但图书的流传与经典的建构显然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我们迄今所讨论的著作与思潮,基本上均出自白人男性的欧洲传统,而且这种趋势还将延续。这些作品之所以得以被经典化,显然不是纯粹偶然的。换言之,将这一现象视为完全偶然,是缺乏说服力的。这应促使我们意识到,经典的形成一定还受到其他影响因素的作用。这并非否认“价值”在经典形成中的地位,而是强调价值不可能是唯一的标准。必然还存在其他因素,如物质条件、被压迫群体的社会处境等,这些将在后续进一步分析。因此,我不会再重复那段简略的两千年思想史,而是将直接转入我们今天的主题——现代性。我曾提及过一位重要思想家的名字——马克思——今天我们将再次提及他,并从他所讨论的“现代性”切入。


“现代性”是当代各种学术讨论中频繁出现的概念,包括艺术、政治、社会学等诸多领域。实际上,现代社会学正是建立在“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区分之上。这一划分并非马克思所独有;图尼埃斯、马克斯·韦伯等人同样也认识到资本主义与封建制度之间的结构性差异。甚至如卓别林在其影片《摩登时代》中,也敏锐地捕捉到工业化时代的特征:机械的介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形态。


我们即将探讨的是一种新的社会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成为哲学问题的起源,而哲学则试图以某种方式予以回应。这种回应方式并不仅仅是对现实困境的补偿,尽管这是其一方面功能。有时哲学理论也可能作为一种逃避现实的方式——这正是马克思对“意识形态”一词的理解:它试图掩盖、正当化或粉饰现实中某些不正当的社会结构。有时,理论亦可能尝试回应现实问题,例如杜威所倡导的进步教育即是一例。


我们即将讨论的伦理观念,属于现代性范畴。现代性被历史与象征意义上认为始于法国大革命。马克思将其理解为一个阶级的胜利,即资产阶级(商人)战胜了贵族阶级,并在众多工人阶级的支持下完成了变革。这一叙述虽然简略,却具有一定的解释力。至少在缺乏更有力解释的情况下,我们仍可暂时采纳这一框架。


如果结合韦伯关于现代性的理解——其核心在于官僚体制、国家机制与日常生活日益理性化的趋势——可以看到现代性的两大特征:一是生活领域日益被理性化与程序化规则所支配;二是经济关系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不断扩大,经济日益商品化。这两大趋势共同构成了现代性与早期社会之间的断裂。


我们即将讨论的伦理理论,与传统伦理体系有显著区别。传统伦理包括希腊关于“卓越”的理想、罗马的享乐主义、基督教中效法基督之生活的信仰实践等,这些均属于基于人格养成的伦理观。然而,现代性带来一个新问题:人类主体首次被“原子化”,即转化为孤立的个体单位。


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种“个体”的观念并非自然的、先天的事实,而是一个历史建构的产物。我们所理解的“自我”——那个封闭在身体与意识中的心理实体——是一个理论建构过程的结果,其历史渊源深远,且至今在世界各地仍存在不同理解。


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这种新型个体面临一种其封建前身从未承担过的伦理任务。在封建时代,即便最卑微的农奴,其人生也被赋予意义——作为上帝与魔鬼之间宇宙斗争中的一部分。而现代社会中,个体则脱离了这一统一意义结构。


因此,现代伦理理论不再关注个体的品格形成,而是专注于具体行为的正当性问题。哲学中,这种转变体现为从“德性伦理”向“行为伦理”的转变。前者致力于培养良善之人以建立良善社会,而后者,如康德与密尔的伦理观,则将伦理问题简化为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正当。换言之,伦理学本身也变得更为工具化、量化。


如果这些理论相比之前所讨论的“生活方式”显得更加清晰明确,那是因为它们正回应着一个深层的历史断裂。个体被从传统社会关系中剥离出来,置于一个以国家法律程序关系与经济结构关系为主导的新型社会结构中。这一判断并非带有贬义;正如后文将会讨论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评价甚至比某些当代保守主义者更为复杂。在其《共产党宣言》中,资本主义被视为人类史上最伟大但同时也是最具破坏性的制度,而我们所处的时代正是这一制度的体现,因此我们体验到其正反两面。


这些背景知识有助于我们理解一个根本的转变:从德性伦理转向一种面向“个体主体”的伦理学。在传统社会中,一个行为之所以被视为正确,往往是因为父母、宗教或共同体给予其正当性。因此,“权威”是传统社会伦理的核心概念。


而法国大革命带来的真正断裂是,革命后的法国再也不承认传统权威——无论是国王、父母、教会,甚至上帝本身——为合法决断来源。正如康德在著名论文《何谓启蒙》中所言:“启蒙的格言是:‘敢于运用自己的理性’。”自此之后,一切决策都应基于个体理性的自主判断。任何基于外在命令而作出的行为,在康德看来,都是“他律”的。真正的伦理行为必须是“自律”的。这个历史性的转变,使“自主性”成为现代伦理思考的核心。


康德伦理学正是回应这一新型个体所面临的问题:个体不再拥有传统社会为其提供的意义背景,因此必须在缺乏外部权威的情况下,独立判断行为的正当性。这一转向不仅在伦理学中具有重要意义,也构成了现代人类主体的建构基础。


我个人认为康德的伦理学是令人振奋的,它是现代社会伦理体系的最成熟表达之一。我们可称之为资产阶级伦理,或按韦伯术语称之为“现代性伦理”,无论名称如何,它都代表了一种全新的社会结构中所形成的伦理系统。康德伦理学的起点,是一个“预设”:即存在“道德法则”。这在哲学中并不奇怪,正如黑格尔所言:“必须有一个起点”,而任何起点都必须有所预设。康德的预设是:确有道德行为,确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他并不质疑这一点,而后来的哲学家则对这一预设提出质疑。


康德之所以持此信念,与他所受的家庭教育密切相关。他的父母极为虔诚,康德无法想象他们一生从未遵循道德法则。他由此得出,如果现实世界中哪怕一次存在真正道德行为,哲学就可以据此提出一个问题:“道德法则如何可能?”这正是康德哲学所引入的“批判”式问题——对一个既有实践提出其可能性条件的探问。这种思维方式标志着一种危险但根本性的思想转向,在资产阶级时代中首次浮现。


康德的伦理论证将围绕一个循环结构展开,我在此提前承认这一点。关键在于,这种循环是否富有启发意义。康德的意图不仅是回答“道德法则如何可能”,而是要提出一种“纯粹的道德法则形式”——一个可以对所有具体道德主张加以检验的程序性标准。这一论证将会抵达伦理哲学中最为著名的结论之一。


康德的论证从“意志”出发。他认为,在世间与世外唯一无需限定即可被视为绝对善的,只有“善意志”。人们通常重视的快乐、勇气、超然、卓越等,尽管都可称为善,但都需根据其应用情境予以限定。例如,若某人因杀害无辜而获得快乐,那么这一“快乐”显然不能被无条件地视为善。再如,若某人为一名“高效的连环杀手”,即便其“卓越”也需附带价值判断。


康德指出,“善意志”则无需任何限定。它本身即为善。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善意志”?康德的回答是:善意志仅仅因为“这是应当做的事情”而行动。不为利益、快乐、倾向等动因所驱动,而是纯粹出于“义务”。这一点在伦理学中极具分辨力,也使康德与其他伦理理论明显区分开来。


事实上,康德曾提出一种观点——顺便提及,我这里所指的著作是《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这是一部篇幅简短、通俗易读的重要著作。康德曾指出,如果一个人因为喜欢做好事而去做善事,或者说他带有某种倾向去行善,那么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不被认可的。康德认为,善的行为应当源于内心的斗争,这种观点类似于基督教的善的概念。人们内心渴望犯罪,因为诚实面对自我的人都会对基督教怀有某种怀旧情感,原因在于基督教曾赋予罪恶一种壮美的意义。如同浮士德中的墨菲斯托菲勒斯所言:“宁愿在地狱为王,不愿在天堂为仆。”罪恶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吸引力。


康德认为,出于欲望去行善的行为虽然可取,但在道德上是无关紧要的,就如同用牙线清洁牙齿一样,是一件好事,但不会因此获得任何道德上的荣誉或赞扬。真正的道德行为应当发生在“我想犯罪,但我选择行善”的内心斗争中。例如,“我真的想杀了那个人”,但最终你选择了正确的行为。康德把道德理解为理性与激情之间的斗争。启蒙时代强调理性,即理性对抗迷信,这是启蒙、现代性以及资本主义反对君主专制和教会的核心理念。


当我们根据理性程序行事,做出“正确”的选择时,这样的行为才是为了行为本身的正确性而行,是值得道德赞扬的。然而,这种论述存在循环论证的风险。即便假设善意完全是出于义务,为了义务而行动,我们仍不清楚“善意”到底为何。因为理性探寻自身应如何行动时,会提出疑问:“我的义务是什么?”仅仅是无条件履行义务,会带来问题。康德意识到这一点,他强调履行义务并非无条件盲从,而是需要明确义务的具体形式。


义务,即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畏而行动。这里看似又回到原点,回到了道德法则。若此便停滞不前,论证将无力且乏味,康德也不会成为重要的道德哲学家。正因如此,康德开始了一个看似不可能的任务——提出一个单一、可形式化的道德法则。对他而言,这一法则必须具备形式化的特征,即具备判断行为正当性的公式。这符合资产阶级时代对明确而普遍标准的需求,他们不接受含糊其辞的“卓越”标准,而希望得到明确的道德判断。


康德的定言令式是哲学想象力的杰出成果。他试图提出一个涵盖所有十诫、黄金规则及其他道德规范的普遍法则,同时排除不符合此类普遍模式的规则。康德成功地做到这一点,尽管这曾被认为不可能。定言令式有多个版本,这里选取其中之一:


“始终如此行动,使你能同时意愿你的行为准则成为普遍法则。”


定言令式是一条命令,因此是“令式”;因其无条件适用,故为“定言”,而非假设性的。康德的命令是绝对的:“你应当做某事”,没有条件限制。这体现了道德的强烈要求。


这句话的含义是:对你执行的每一行为,都能设想出一个行为准则,你必须判断该准则能否成为所有人普遍遵循的规则。举例来说,若你因疲惫而违背约定撒谎,你需要设想规则:“疲惫时可以对人撒谎,且无须遵守承诺。”如果该规则成为普遍法则,那么所有人都将如此行事,承诺及其约束将不复存在。无论对此情况有何评价,社会的基本制度将崩溃,这表明该规则不可被普遍化,因而违反定言令式。


此外,定言令式还要求规则必须可逆转,即行为者须愿意自己承受该行为的后果。这一原则与黄金规则相符,亦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形式化表述。


因此,定言令式的两条核心标准是:必须无条件普遍适用,且行为规则应当具有可逆性。除此之外,定言令式无其他内容。


康德进一步指出,任何道德规则中不得包含专有名词,因为道德评价必须适用于所有人,而非特定个体或群体。不存在仅适用于某些族群的道德规则,否则其道德性将丧失。道德规则必须具有普遍适用性,且不得存在特殊例外。


从定言令式中,康德推导出四条原则,其中一条至关重要且具有深远影响,即“目的原则”:


“永远将他人及自身视为目的,决不可仅作为单纯手段。”


该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和自我,拒绝将任何人作为单纯工具加以利用。以资本主义经济为例,若雇佣他人仅为利润最大化,则违背了目的原则。该原则同样适用于个人对自我的态度,个体应将自身生活视为目的,而非仅是达到他种目标的手段。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在学术环境,还是在人际交往中,这一原则经常被忽视。例如,某些恋爱关系本质上将他人作为手段以达成个人目的,康德对此予以否定,强调任何人——包括自身——都不应被当作纯粹手段,而应被视为目的。


与此相关的是康德深信的另一个原则:“自由原则”。他主张,个体在道德实践中必须假设自身意志是自由的。尽管我们无法证明或否定自由意志的存在,且个体可能受到多种决定因素限制,但道德行动必须基于自由意志的假设。萨特称否认自由的行为为“恶意信仰”。


康德所说的“实践设定”即此,意味着即便不确定自由是否存在,我们也应假设自己自由,并据此作出道德判断。事实上,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默认自己拥有自由意志,这构成了道德行为的基础。


然而,在政治领域,人们往往忘却这一点,认为自身无能为力。对此,萨特称之为“恶意信仰”,而康德则鼓励人们行动如同自己是自由的,这比屈服于奴役更为可取。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观点并非左翼思想,而是资产阶级伦理学的核心。


与自由原则紧密相连的是“自律原则”:


“始终如此行动,使你能将自身的意志视为普遍立法的根源。”


此原则要求个体承担起作为道德立法者的责任,即自主决策,不受他人意志支配。自律体现了个体内心的独立性和理性自治,是现代伦理学的核心概念。


那么,将自身的意志视为制定普遍法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你必须愿意所有其他人都按照你自己的行为方式去行动。即使你自作愚昧,且是自主地这样做,你也必须愿意所有人都这样做——这并不与自主性相矛盾。


然而,自主原则也是一个令人敬畏的原则。康德指出,即使上帝亲自降临并给予你道德指令,若你仅仅遵从该指令,行为虽无可非议,但在道德上并不成立。换言之,真正的道德行为源自于你自身的决断,而非他人为你作出的决定。例如,如果你是出于从众心理成为爱国者,即便你自愿认同该观点,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毫无价值。道德行为必须出自个体自身的意志。对我而言,这就是强大的自主原则。


康德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回归了早先关于人类本质的探讨。最后,他指出,人类具备成为道德行为者的能力——也就是说,具备行使道德行为的潜能。值得强调的是,这并非无稽之谈,康德仅在程序上描述道德行为的理想形态,并未断言许多人实际如此行事。他的论点是,如果存在道德行为,那么它必定符合这一形态,而非某种模糊的“我还算善良”的程度。


康德认为,这种强烈意义上的道德行为能力赋予每个人一种“尊严”(dignity)。尊严意味着无条件的价值,即每一个现代资产阶级个体都拥有无条件的价值。许多人对此深有体会。例如,法官在处理不当死亡赔偿案件时,难以为生命定价,因为生命的价值非量化可比。正是基于康德的这一洞见及我们自身的自主认知,生命拥有无条件价值,而非单纯的金钱价值。


接下来,康德总结道:至此我们讨论的均涉及个体如何行动以及其作为道德主体的性质。但若每个人都以这种方式彼此对待,社会将达到康德所称的“目的国度”(Kingdom of Ends)。在该国度中,人与人之间互视为目的而非手段,彼此承认和尊重自主权,个体在自由意志上自主决定,且同样获得他人的尊重。


简言之,目的国度是一个没有人被利用、人人享有尊严的社会。这一理想社会对应永久和平的状态。遗憾的是,现实尚未实现这一理想,未来或将有新的社会秩序出现。


以下简要对比康德的道德观(今称“义务论”或“规则伦理”)与另一著名道德理论——效益主义(以杰里米·边沁与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为代表)。效益主义基于功利原则,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效益主义原则简述为:我们应当始终采取能够带来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行动。相较于康德强调行为准则的普遍适用,效益主义以幸福为最高善。尽管此理论的哲学论证较为经验主义,密尔等人认为幸福即人类追求的善,这一观点虽被尼采批评为浅显,但仍极具影响力。


关于计算幸福的能力,效益主义者回应称人们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进行效用计算——比如选择出行方式、择校等。由此可见,效益主义原则在现实中具有实用价值。


这两种道德理论仍主导哲学界关于道德行动的讨论。虽然我个人更偏好康德的理论,但必须指出,两者均存在严重缺陷。康德定言令式的经典批评在于其内容过于空泛,依赖于个体愿意采纳的准则。举例而言,若问查理·曼森是否愿意将其行为准则普遍化,答案显然是肯定,但这并未使其行为道德化。康德对此只能回应该人不具备理性道德主体资格,这一回应显然不足。


效益主义则面临公正性问题。举例来说,若有两种刑罚手段均能降低犯罪率,提升社会幸福,一种是普通电椅,另一种则会将犯人“送往极乐世界”,两者对公众效用相同,但后者显然在正义感上令人难以接受。这显示效益主义难以充分体现公正性,而康德伦理更能把握这一点;然而效益主义在内容丰富性与实际决策上往往优于康德。


此外,效益主义若被过度严肃对待,可能导致道德困境。例如在有限资源情况下,假设你是一名效益主义者,你可能选择资助智商更高且更勤奋的邻居孩子上医学院,而非自己亲生的懒惰孩子。许多人对此持反对意见,原因在于这两种理论忽略了现实生活中的诸多重要关系,如亲友、族群、性别、阶级等,这些被视为资产阶级道德理论的局限。


综上,效益主义与义务论仍为当代伦理学的两大支柱。效益主义不仅在哲学领域应用广泛,也为经济学等社会科学所采纳,尽管其理论基础仍存在脆弱之处。下一讲我将以具体例子继续展开道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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