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 碎片
- ChocBrxwnie :3
- Mar 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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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证明a priori(这个词其实是副词,但是用中文很难表达,姑且翻译成先验)知识存在的方式很巧妙。第一,他在数学中寻找例子;第二,他说,a priori知识的存在根本不需要例子,“经验”之发生必有其原理,没有原理,经验将没有任何确定性,一切必将成为偶然或者说可有可无。这些原理当然在经验发生之前就有了,所以就是纯粹的a priori知识。
这是针对判断的知识,那么概念的知识呢?康德用剥除法--如果我们将一个对象的概念中所有与感觉有关的属性剔除,对象将不复存在,但它所占的空间总是存在,而且不可能在思想中剔除。(所以说物质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我们关于其概念的知识也就是a priori。)
针对先验知识的研究,也就是理性的研究,是超越经验的,重要性高得多。因为感官现象是有限的,无法解决超验或者说超感境界的问题。这些纯粹的知识包括:神、自由(意志)和永恒。研究这些问题的科学,称为形而上学。
“轻巧的鸽子撕开稀薄的空气自由飞翔,感觉到空子的阻力,她可能设想如果没有空气她也许会飞得更为自由和快速,正如柏拉图摒弃了把我们理解能力限制在狭小范围的感官世界,跨上理念的翅膀,闯入纯粹知识的虚无空间......柏拉图没有遇到空气阻力,所以他也没有得到它的支撑,柏拉图并没有取得实质的进展。”----康德,《纯粹理性批判》
综合的判断a priori怎么可能,意味着问:纯粹的数学科学如何可能?或者纯粹的自然科学如何可能?
形而上学作为一种知识必须被认为存在。即便不是一种科学,至少也是人类思想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导致那些形而上学的问题之提出成为必然,那么,先不讨论这些问题是否是一种科学,我们的理性是否能够确定这些问题能不能被我们认知,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此,我们要么可以自信地扩大纯粹理性的适用范围,或者严格限制其范围。所以,(综合的判断a priori怎么可能)这个问题,最终成了一个这样的问题:“形而上学怎能是科学?”
“For what of analysis, that is, mere dissection of conceptions, is contained in one or other, is not the aim of, but only a preparation for metaphysics proper, which has for its object the extension, by means of synthesis, of our a priori knowledge”
---wtf?
形而上学是对于人类理性不可或缺的科学。
理性是以先验知识原理(knowledge a priori)装备我们的工具。因此,纯粹理性是一种工具,它包含如何认知绝对先验知识的原理。
纯粹理性的纲要,应该包含所有纯粹的先验认知能够被获得的原理。完整的纯粹理性系统要求太高,任何一种知识如何能扩充至此,在那种情况下可扩充至此,都是可疑的,所以我们可以先仅把纯粹理性批判这种科学,它的源泉和局限,看作是一个纯粹理性系统的预备。
sensations processed by mind using space and time and then conceptions are formed.
How mind process sensations is called transcendental logic, while sensations are perceived by intuition, which is called transcendental aesthetic. And these are knowledge a priori.
mohan29 发表于 2015-11-30 10:58:42感觉是未加整理的刺激,认识是经过整理的感觉,概念是经过整理的认知,科学是经过整理的知识,智慧是有规划的生活。
mohan29 发表于 2015-11-30 11:00:43没有概念的认知是盲目的。
mohan29 发表于 2015-12-21 14:46:36What may be the nature of objects considered as things in themselves and without reference to the receptivity of our sensibility is quite unknown to us.
mohan29 发表于 2015-12-21 14:51:13“What are objects considered as things in themselves?” remains unanswerable even after the most thorough examination of the phenomenal world.
时间是一切变化的基础,是在变化之前存在的概念,是先验知识
时间不是自主存在之物,也不是一个事物的客观决定,所以,即便我们把对事物的直觉之主观条件除去,时间依然存在。因为:第一,时间没有真实存在对象让我们感知;第二,如果时间属于某物,那么它就不能是在某物之前就存在的先验概念了,
时间是一个让我们所有直觉之发生成为可能的主观条件。它先于物质对象存在,所以是先验的。
时间只不过是内在感觉的形式。即是,时间是人自我存在与内部状态的直觉,与空间和位置无关,它决定着我们内部状态所表现的各种事物之关系。
时间是一切现象的先验形式条件。空间只是外部现象的先验条件,而时间,所有现象,内部的还是外部的,都属于我们的内部状态,从属于我们内部直觉的形式条件,也就是说从属于时间。因此,这样说是确定普适:任何现象都在时间里,必定与时间有关。
如果我们除去关于自己的内部直觉,和一切外部直觉,没有了这种内部直觉的帮助,没有感觉器官将事物呈现给我们,结果是物质本身被拿走,那么时间本身就什么也不是。
尽管从所有的现象而言,我们经验范围内的所有事物,都是客观的。我们不能说所有事物都在时间里。但是如果我们说,作为现象的食物,感官直觉的对象,都是在时间里。这个命题是先验知识。
时间没有绝对现实性,如果不参照我们感官直觉,时间不作为一个条件或者属性绝对依附于事物之中。事物本身的属性永远无法通过感觉呈现给我们。
于是,这里时间具备超验理想特性,如果没有主管条件和感官直觉,时间等于无物。这种理想特性,与空间的理想特性一样,无法用错误的感觉比拟来证实或表明。
为了证实这种关于外部感觉和内部感觉的理想特性理论,即感知的所有对象都不过是现象而已,我们可以指出,我们属于直觉的所有认知中除了关系什么都没有。当然,痛觉和快乐还有意志这些不是认知的感觉除外。例如,关于位置的直觉、位置的变化(运动)、决定运动的定律,这些关系。
那些在这个位置或者那个位置体现的、或者事物本身中发生的过程中、发生之结果,除了位置变化,不是我们的直觉可以感受到的。
所以,仅仅从关系中,我们无法知道某个事物本身。所以,我们应该可以总结说,通过外部感觉,只有关系的表象可以被我们认识到,这些表象的外部感觉,除了包含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外,没有其他。
内部直觉也是如此。不仅仅是因为在内部直觉中,外部直觉的表象组成意识所关注的物体,而且是因为,一,在时间中,我们才能经验这些表象,二,时间先于我们对这些表象的感知,三,时间是模式的形式条件,这些模式决定对象如何被纳入意识,是表象的基础,包含着连续新、共存性等关系。
作为表象的事物先于任何(对于事物)思考,这是直觉;当它只包含关系,这是直觉的形式。因为只有当我们意识中有某物时,这种形式才能把表象呈现给我们,所以,这种形式不过是我们的意识如何被意识自己的行为所影响的形式。因此,这不过是内部感觉的形式而已。。。。
被感觉这个媒介呈现的任何东西都不过是现象。因此,我们要么干脆拒绝承认有内部感觉,要么拒绝承认内部感觉的对象-----主体----只能被内部感觉作为现象来呈现,并且,这里的困难完全在于这个问题:主体(人)怎么会有关于他自身的内部直觉呢?但是这个困难存在于任何理论中。自我意识是“自我”的简单表象。如果单单通过这个表象,主体的所有表象自动呈现,那么哦我们的内部直觉就是知识。人的这种意识要求一个对主体多种表象的内部知觉。这些表象如何不自发地(需要意识用智慧来处理)进入意识,一定就是理智了。
当我们说对客体的直觉和主体的内部直觉,显示了空间和时间里的主体和客体二者,因为客体向主体显示出来,即影响着主体,并不是说所有的客观事物不过是幻觉。
很多东西自身并不具备某种属性,例如玫瑰的红与香气。这种属性只在与观察者的关系中反映出来。玫瑰的红与香是虽然无法与玫瑰分离,但是没有人,玫瑰中这些属性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在现象中,人占主导作用。如果撇开人与物体的关系,把一些物体的属性归于物体自身,这样,只有这样,一切才是幻觉。
第二部分,超验逻辑
简介:超验逻辑概念
1. 关于普通逻辑
我们的知识主要来源于意识中两个东西,第一,是接受表象的能力或者说器官;第二,是通过这些表象而进行认知的能力。从前者我们获得一个对象(客体),通过后者,即在表象的关系中,我们获得一个思想。
因此,直觉和概念,是组成我们所有知识的元素, 所以,有概念而无反映概念的直觉,或者直觉而没有概念,都不是认知。二者都可能是纯粹的或经验的。当表象包含感觉时,就是经验的,相反,就是纯粹的。我们称感觉认知为干感知。所以,纯粹直觉只包含形式,在这个形式下,物体被我们直觉到。纯粹概念只包含对物体之思想的形式。只有纯粹的直觉和概念才可能a priori的,经验的东西只是posteriori。
意识对印象的接受能力,我们称其为感觉;另一方面,自发产生表象的器官,或者说自发认知,我们称其为理解力。
我们的本质构成就是如此:我们的直觉绝不会是非感觉的,即是说,直觉只包含物体影响我们的方式。另一方面,对感官知觉之对象的思考能力就是这种理解力。没有感觉器官,物体不会被我们所知,没有理解力,物体不会成为思想。“没有内容的思考是虚空,没有概念的直觉是盲目。“因此,为了让直觉能够被理解(即是说,让直觉放到概念之下),将概念变为感觉的(把概念与物体在知觉中合二为一)对意识来说是必要的。
所有这些器官(能力)的功能都不能互换:理解力不能直觉(动词),感觉器官不能思考。除非二者联合运作,知识不能生成。因此,没有人可以忽略它们各自贡献的元素之差异。相反,我们应当仔细区别他们。由此,我们将研究感觉之规律的科学,区分为审美,而将研究理解力之规律的科学,区分为逻辑。
现在我们谈到逻辑。逻辑名义上是两重的:普通逻辑,和理解力的特殊应用之逻辑。前者包含绝对必要的思维规律,没有这些规律,理解力之应用是不可能的,这些规律给予理解力以通用法则,而没有必要去考虑思考对象之差异。理解力的特殊应用之逻辑,包含正确地思考某类特别物体之规律。前者可称为元素性逻辑,后者则是某种特殊科学的原理体系。后者是学校使用的大部分东西,作为各种科学的预科,尽管按照人类理性的进程,它是当那种科学已被熟练掌握,而只需要做点完成和矫正性的收尾工作时,我们最终所达之目标;因为我们关于所尝试的科学的对象之知识,必须先达到一定广度和完成,我们才能指出它的规律,依照这些规律,关于这些对象的科学才能够建立。
普通逻辑也是纯粹的或者应用的。前者里,我们把实施理解力的所有经验条件全部除去,例如,感觉的影响、幻觉或者想象的戏弄、记忆的规律、习惯和偏好的力量,等等,总而言之,偏见的源泉---一句话,我们除去导致特别认知的所有因素,因为这些因素关注理解之特定适用环境下的理解,而且,为了理解这些因素,经验又是必须的。因此,纯粹的普通逻辑必须仅仅与纯粹的先验原则有关,是理解和理性的原则。只在其应用的形式部分里,成为其内容,经验的或者是超验的。
在心理学教给我们的主体(人)的经验条件下,当其指向使用理解力之规律时,普通逻辑被称为应用的。它因此具有经验原则,尽管同时,在适用于理解力的使用上,它不必考虑对象的区别,也有普通性质。因此,而且,它既不是普通理解的原则,也不是某特定科学的原理体系,而仅仅是人类理解力的净化。
因此,普通逻辑中纯粹逻辑的那部分,必须从应用部分区别开来。尽管简短干货,前者就可以是严格的科学,就像某种理解元素性教条的方法论之解析应该的那样。因此,其中,逻辑学家一定要记住两个规则:
1. 作为普通逻辑,它除去理解之认知的所有内容、对象之差异,并且只关注思考之形式。
2. 作为纯粹逻辑,它没有经验原则,因此毫不参考心理学(与通常的教导相反),因此也对理解力原则没有影响。它是被证明的教条,其中的所有东西都是必定是先验完备的。
我这里说的应用逻辑(与通常接受的术语相反,那种逻辑应该包含学者们的特定实践,由纯粹逻辑决
定其规则),是理解的一种表象,也是现实中采用的必要的规则的表象,即是说,人在阻碍或者促进这
种应用的偶然性条件下采用这些规则,都是经验的。因此,应用逻辑处理”关注“,它的障碍和结论、错
误原因、怀疑的状态、犹豫、信心等。纯粹的普通逻辑与纯粹的道德与它一样地相关。纯粹的道德则只
包含自由意志必要的道德规律、而且与实践伦理有关。实践伦理考虑的是在所有人都受制于的感情、
性情和激情下的必要的道德规律。这些必要的规律绝不会给我们一们真实可靠的科学,因为与应用逻
辑一样,它要求经验和心理原理。
关于超验逻辑:
我们已经看到,普通逻辑,除去了认知的所有内容,即认知与对象的所有关系,且只考虑各种认知之间的关系的逻辑形式。但是由于我们既有纯粹直觉又有经验直觉(超验美学证明的),同样的差异也存在于纯粹和经验的思想之间。这种情况下,应该存在一种逻辑,此逻辑中我们不能把认知的内容除去,因为只包含纯粹思想法则的逻辑,当然应该将经验内容的认知排除在外。这种逻辑也当考查我们关于对象的认知之起源,因为起源不包含在对象自身内,相反,普通逻辑与我们认知之起源毫无关系,只考虑我们的表象之间的关系,它们或是我们内在最初的先验表象,或者仅仅是经验起源的表象,仅仅根据理解力在思想进程中使用它们时遵循的法则之间。因此,普通逻辑只处理应用于表象的理解之形式,无论这表象起源于何处。
认知的先验可能和先验使用,是超验的。因此,空间,或者空间的任何先验几何决定,都不是超验的表象。只有关于这个表象不是源自于经验的知识,以及它与经验对象有关的可能性(先验的),才可以被称为超验的。于是,空间之应用于普通对象是超验的,但是如果它只局限于感觉的对象时,则是经验。如此,超验和经验的区别只属于对认知的审查,而不关心这些认知与其对象的关系。
关于将普通逻辑分为分析的和辩证的
人们用一个古老的问题将逻辑学家逼进死角,让他们要么求助于可怜的诡辩,要么承认他们的无知,这个问题上就是--“什么是真理?”真理----更准确地说,认知与其对象的吻合--的定义被这个问题的假定了。但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期待有人告诉我们,到底什么才是每种认知之真理的普遍而且可靠的符合条件。
知道我们可以合理地提出什么问题,这本身就是睿智和有知识的表现。因为如果一个问题什么很荒谬,且不太可能有合理的回答,提出它就很危险---不用说提出这个问题的人会觉得可耻--它还可能引诱没有防备的听众给出荒谬的回答,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个可笑的场景一个人“在给公羊挤奶,其他人为他拿着滤网。”
如果真理在于认知与其对象的符合,这个对象必须,就其本身而言,与其他对象不同;因为如果一个认知与其关联的对象不符,那么这个认知就是错误的,尽管它也许有什么可以被其他对象确认的东西。真理的普遍先决条件应该是对所有认知有效的,与其对象的差异无关。显然,在如此先决条件下,我们将认知的内容以及与这个内容相关的真理除去,那么,去寻求认知的这个内容的真理标志,是完全荒谬的;同理,一个充分而同时又普遍的测试真理的方法也是不存在的。由于我们已经将认知的内容命名为物质,我们可以说:”关于对物质的认知之真理,无法要求一个普遍的测试手段,因为这种要求是不自洽的。(康德老兄是个不可知论者。)
另一方面,谈到我们的认知仅仅在形式上的那个方面(没有内容),同样明显的是,那种逻辑(普通逻辑),只要他表现的是理解力的普遍和必要规
则,必须在这些规则中将真理的条件呈现给我们。与这些规则不符的,都是错误的,因为那样的话理解力就要反驳它自己的思维法则了,即自相矛盾。这些条件,只对真理的形式适用,即是说普遍思维的形式,它们是完全准确的,然而不充分的。因为,尽管一种认知可以在逻辑形式完美准确,即是说,不是自相矛盾的,可还是很有可能它不见得与其对象相符。结果,真理的唯逻辑条件,或者说,认知与理解力以及理性的普适和形式法则的相符,不过是绝对必要之条件,或者说所有真理的否决条件。逻辑不能走得更远,而且其不基于其形式,而是基于其内容的错误检测方法,也是没有的。
那么,普通逻辑,将理解力和理性的所有形式的东西,解构为其元素,且将它们表现为我们认知的所有逻辑判断的原理。这部分逻辑可称为分析的,而且至少是真理的负判定,因为,为了探究认知是否包含其相关对象的真理,首先必须按照这些规律估计和试验这些认知,然后再对它们的内容进行调查。但是,因为,一种认知,单就形式而言,虽然它也许准确地符合逻辑法则,却不足以提供客观真理,所以,没有人可以单凭逻辑,就能声称或决定与一个对象有关的东西,除非他能不依靠逻辑就获知这些对象可靠的信息,以至于事后可以依据逻辑法则来检查这种信息作为一个整体的使用和联系,或者,更好的说,用这些法则来测试这种信息。尽管如此,掌握这样一种似是而非的技巧,还是很有诱惑力的,----这种技巧给我们的认知以理解的形式,虽然去我们没有得到足够的上述内容----那种普通逻辑,仅仅作为一种判断的标准,已经被作为一个规范体系在客观判断的实际生产中使用,或者说模仿的生产,被极度误用了。我们现在可以说,这种普通逻辑,作为规范体系的假定特征,是辩证的。
尽管古人把这个术语用于科学或者技巧时,有各种不同的含义,从他们实际使用它的角度看来,我们可以安全地指出,对于他们来说,它不过是一个幻觉的逻辑----一种诡辩术,它给无知、甚至故意的诡辩,抹上一层真理的色彩,其中,逻辑要求的完整过程被模仿了,且他们的话题不过是用来给空洞的装模作样做伪装。那么,作为一个安全有益的警告,被认为是一种标准体系的普通逻辑,总必定是一种幻觉的逻辑,即辩证的,因为它不能教给我们以认知的内容,而仅仅教给我们他们与理解力相符的形式条件,这些形式条件与对象无关,也不重要,试图用它来作为一个工具来延伸我们的知识的任何企图,注定会成为扯淡。无论谁,只要他还能主张或者反对任何断言,哪怕是带着表面的真理。
这种指导,很让哲学有失尊严。因为这些缘故,从批判辩证幻觉的角度出发,我们已将这部分逻辑命名为辩证法,我们希望此书中这个术语被如此理解。
关于将超验逻辑分为超验分析的和辩证的
在超验逻辑中,我们分离出了理解力(超验审美和感觉),并从我们的认知中,将那部分思考单独选择出来,这种思考只源于理解。这种纯粹认知的实践,依赖这种认知作为其条件,这种认知所应用的对象以直觉的方式被我们感知,没有直觉,我们所有认知都没有对象,很是虚无。那么,超验逻辑的那一部分,考察理解力之纯粹认知的各元素,以及没有它们对象就无法被思考的那些原理,称为超验分析,同时也称真理之逻辑。因为所有认知一旦反驳此逻辑,便会失去其所有内容,即,失去对象的所有参照,即失去所有真理。但是,由于我们很容易被误导去使用这些纯粹认知和理解力原理自身,也由于即便在经验的边界之上,(经验仍然是那些认识纯粹认知应用之对象被我们获得(感知?)的唯一源泉。)理解力,通过使用空洞的诡辩,冒着将纯粹理解的形式原理实际客观地使用的风险,也冒着不将对象进行区分就下判断的风险----这些对象没有被给予我们、也许不能用任何方法给予我们。(译者注:给予,我认为在这里意味着全然为我们理解、掌握,而不是仅仅认知他们。)那么,由于它也许应该是判断经验性地使用理解的唯一标准,当我们寻求将它作为一个普适而无限地使用理解力的规范体系来应用,且试图仅使用这种纯粹理解来进行综合判断、确认和约定普遍对象,这种逻辑就被滥用了。在这种情况下,纯粹理解的使用 成为了辩证的。我们超验逻辑的第二部分,因此,必须是对辩证幻觉的检查,这种检查我们称之为命名为超验辩证法---不是说把它当成一种教条地制造这种幻觉的技巧,(这种技巧不幸地正被很多玩弄形而上学把戏的人使用),而是把它当称一种理解力和理性之超自然使用的检查。这种检查会暴露这两种能力(理解力和理性)的标榜之毫无根据的本质,否决他们所称的能仅仅凭超验原理就能发现和扩大我们的认知,而且显示合理地使用这两种能力能测试纯粹理解所做的判断,且防止这判断成为诡辩欺骗。
我们已经看到,普通逻辑,除去了认知的所有内容,即认知与对象的所有关系,且只考虑各种认知之间的关系的逻辑形式。但是由于我们既有纯粹直觉又有经验直觉(超验美学证明的),同样的差异也存在于纯粹和经验的思想之间。这种情况下,应该存在一种逻辑,此逻辑中我们不能把认知的内容除去,因为只包含纯粹思想法则的逻辑,当然应该将经验内容的认知排除在外。这种逻辑也当考查我们关于对象的认知之起源,因为起源不包含在对象自身内,相反,普通逻辑与我们认知之起源毫无关系,只考虑我们的表象之间的关系,它们或是我们内在最初的先验表象,或者仅仅是经验起源的表象,仅仅根据理解力在思想进程中使用它们时遵循的法则之间。因此,普通逻辑只处理应用于表象的理解之形式,无论这表象起源于何处。
认知的先验可能和先验使用,是超验的。因此,空间,或者空间的任何先验几何决定,都不是超验的表象。只有关于这个表象不是源自于经验的知识,以及它与经验对象有关的可能性(先验的),才可以被称为超验的。于是,空间之应用于普通对象是超验的,但是如果它只局限于感觉的对象时,则是经验。如此,超验和经验的区别只属于对认知的审查,而不关心这些认知与其对象的关系。
相应的,在对先验地与对象相关的概念之可能存在的期望中,这些概念不是作为纯粹或感官的直觉,而仅仅是作为纯粹思想的行动(因此这是概念,但既不源自于经验,也不源自于审美),在这种期望中,我说,凭预期,我们为自己形成了一种关于纯粹理解和理性认知的科学之概念,用这种方法,我们把对象认知为先验的。这种科学,决定这种认知的起源、延伸和客观有效性,必定是超验逻辑,因为不像普通逻辑,它与未加区别的和经验的且纯理性的认知相关的理解力和理性的规律毫无关系,只在与对象的先验关系上,考虑这些东西。
关于将普通逻辑分为分析的和辩证的
人们用一个古老的问题将逻辑学家逼进死角,让他们要么求助于可怜的诡辩,要么承认他们的无知,这个问题上就是--“什么是真理?”真理----更准确地说,认知与其对象的吻合--的定义被这个问题的假定了。但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期待有人告诉我们,到底什么才是每种认知之真理的普遍而且可靠的符合条件。
知道我们可以合理地提出什么问题,这本身就是睿智和有知识的表现。因为如果一个问题什么很荒谬,且不太可能有合理的回答,提出它就很危险---不用说提出这个问题的人会觉得可耻--它还可能引诱没有防备的听众给出荒谬的回答,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个可笑的场景一个人“在给公羊挤奶,其他人为他拿着滤网。”
如果真理在于认知与其对象的符合,这个对象必须,就其本身而言,与其他对象不同;因为如果一个认知与其关联的对象不符,那么这个认知就是错误的,尽管它也许有什么可以被其他对象确认的东西。真理的普遍先决条件应该是对所有认知有效的,与其对象的差异无关。显然,在如此先决条件下,我们将认知的内容以及与这个内容相关的真理除去,那么,去寻求认知的这个内容的真理标志,是完全荒谬的;同理,一个充分而同时又普遍的测试真理的方法也是不存在的。由于我们已经将认知的内容命名为物质,我们可以说:”关于对物质的认知之真理,无法要求一个普遍的测试手段,因为这种要求是不自洽的。(康德老兄是个不可知论者。)
另一方面,谈到我们的认知仅仅在形式上的那个方面(没有内容),同样明显的是,那种逻辑(普通逻辑),只要他表现的是理解力的普遍和必要规则,必须在这些规则中将真理的条件呈现给我们。与这些规则不符的,都是错误的,因为那样的话理解力就要反驳它自己的思维法则了,即自相矛盾。这些条件,只对真理的形式适用,即是说普遍思维的形式,它们是完全准确的,然而不充分的。因为,尽管一种认知可以在逻辑形式完美准确,即是说,不是自相矛盾的,可还是很有可能它不见得与其对象相符。结果,真理的唯逻辑条件,或者说,认知与理解力以及理性的普适和形式法则的相符,不过是绝对必要之条件,或者说所有真理的否决条件。逻辑不能走得更远,而且其不基于其形式,而是基于其内容的错误检测方法,也是没有的。
那么,普通逻辑,将理解力和理性的所有形式的东西,解构为其元素,且将它们表现为我们认知的所有逻辑判断的原理。这部分逻辑可称为分析的,而且至少是真理的负判定,因为,为了探究认知是否包含其相关对象的真理,首先必须按照这些规律估计和试验这些认知,然后再对它们的内容进行调查。但是,因为,一种认知,单就形式而言,虽然它也许准确地符合逻辑法则,却不足以提供客观真理,所以,没有人可以单凭逻辑,就能声称或决定与一个对象有关的东西,除非他能不依靠逻辑就获知这些对象可靠的信息,以至于事后可以依据逻辑法则来检查这种信息作为一个整体的使用和联系,或者,更好的说,用这些法则来测试这种信息。尽管如此,掌握这样一种似是而非的技巧,还是很有诱惑力的,----这种技巧给我们的认知以理解的形式,虽然去我们没有得到足够的上述内容----那种普通逻辑,仅仅作为一种判断的标准,已经被作为一个规范体系在客观判断的实际生产中使用,或者说模仿的生产,被极度误用了。我们现在可以说,这种普通逻辑,作为规范体系的假定特征,是辩证的。
尽管古人把这个术语用于科学或者技巧时,有各种不同的含义,从他们实际使用它的角度看来,我们可以安全地指出,对于他们来说,它不过是一个幻觉的逻辑----一种诡辩术,它给无知、甚至故意的诡辩,抹上一层真理的色彩,其中,逻辑要求的完整过程被模仿了,且他们的话题不过是用来给空洞的装模作样做伪装。那么,作为一个安全有益的警告,被认为是一种标准体系的普通逻辑,总必定是一种幻觉的逻辑,即辩证的,因为它不能教给我们以认知的内容,而仅仅教给我们他们与理解力相符的形式条件,这些形式条件与对象无关,也不重要,试图用它来作为一个工具来延伸我们的知识的任何企图,注定会成为扯淡。无论谁,只要他还能主张或者反对任何断言,哪怕是带着表面的真理。
这种指导,很让哲学有失尊严。因为这些缘故,从批判辩证幻觉的角度出发,我们已将这部分逻辑命名为辩证法,我们希望此书中这个术语被如此理解。
关于将超验逻辑分为超验分析的和辩证的
在超验逻辑中,我们分离出了理解力(超验审美和理性),并从我们的认知中,将那部分思考单独选择出来,这种思考只源于理解。这种纯粹认知的实践,依赖这种认知作为其条件,这种认知所应用的对象以直觉的方式被我们感知,没有直觉,我们所有认知都没有对象,很是虚无。那么,超验逻辑的那一部分,考察理解力之纯粹认知的各元素,以及没有它们对象就无法被思考的那些原理,称为超验分析,同时也称真理之逻辑。因为所有认知一旦反驳此逻辑,便会失去其所有内容,即,失去对象的所有参照,即失去所有真理。但是,由于我们很容易被误导去使用这些纯粹认知和理解力原理自身,也由于即便在经验的边界之上,(经验仍然是那些认识纯粹认知应用之对象被我们获得(感知?)的唯一源泉。)理解力,通过使用空洞的诡辩,冒着将纯粹理解的形式原理实际客观地使用的风险,也冒着不将对象进行区分就下判断的风险----这些对象没有被给予我们、也许不能用任何方法给予我们。(译者注:给予,我认为在这里意味着全然为我们理解、掌握,而不是仅仅认知他们。)那么,由于它也许应该是判断经验性地使用理解的唯一标准,当我们寻求将它作为一个普适而无限地使用理解力的规范体系来应用,且试图仅使用这种纯粹理解来进行综合判断、确认和约定普遍对象,这种逻辑就被滥用了。在这种情况下,纯粹理解的使用 成为了辩证的。我们超验逻辑的第二部分,因此,必须是对辩证幻觉的检查,这种检查我们称之为命名为超验辩证法---不是说把它当成一种教条地制造这种幻觉的技巧,(这种技巧不幸地正被很多玩弄形而上学把戏的人使用),而是把它当称一种理解力和理性之超自然使用的检查。这种检查会暴露这两种能力(理解力和理性)的标榜之毫无根据的本质,否决他们所称的能仅仅凭超验原理就能发现和扩大我们的认知,而且显示合理地使用这两种能力能测试纯粹理解所做的判断,且防止这判断成为诡辩欺骗。
第一分部,超验分析
超验分析将我们先验知识作为一个整体分解为理解力的纯粹认知之各个元素。为了有效达到目的,如下是必须的:1,其概念是纯粹而不是经验的;2, 它们(那些概念)必须是属于思想和理解的,而不是直觉和感知的;3,它们是元素概念;4,这些元素概念列表是完备的,组成纯粹理解的整个范畴。这种科学,如果不能可靠地,仅仅估计其以重复实验和尝试形成的集合的形式存在,它的完备性就无法让人有信心接受。我们需要的这种完备性,只有在理解力的先验认知的整体概念下,而且,唯有通过由此决定的形成这整体的概念集分支,最终是,只有通过它们在一个系统中的联系,才有可能。纯粹理解不仅将它自己从所有的经验性东西中,而且从所有感知力中,完全区分出来。它是一个自足、自立的联合体,而且增添其没有的东西也不能使其扩大(增之一分甚多)。因此,它的认知总和组成一个由一个理念组成和决定的系统;这个系统的完备性和清晰定义可以同时作为其所属的所有认知部分的真实性和正确性的测试工具。这部分超验逻辑的整体包含于两卷书,其中一卷包含概念,另一卷包含纯粹理解的原理。
卷一,概念分析
概念分析这个术语,我不理解为分析概念,或者通常的哲学研究过程中,把自我呈现的概念,按照其内容进行分解,从而让它们清楚;我的意思是迄今很少被尝试的、对理解力自身进行的分解,仅在作为先验概念的产地的理解力中寻找它们、分析理解力的纯粹使用,以研究它们的可能性。因为这是超验哲学的适当任务;剩下的就是通常的哲学概念的逻辑研究了。我们应当在人类理解力中去寻找纯粹概念的胚胎和起源,直到它们在经验场合得到一次一次的发展,且靠这种理解力脱离被加上经验条件,纯粹地体现出来。
第一章,发现理解中的所有纯粹概念的超验线索
介绍
当我们动用一项认知能力时,不同的概念按照不同的环境自我展现,让人知道这种能力,且按照它们被考察的时间或深度,将自己组合成一个多少有点延伸的集合。这个机械的过程会结束于何处,我们无法确定。而且,我们发现的这些概念,其自我呈现方式是没有秩序,也没有系统性统一的,但最终却仅靠彼此的相似性而耦合到一起,按照它们内容的数量顺序地排列,从简单到复杂----这种排列尽管总体上虽然不是没有构造方法,但绝不是系统性的。
超验哲学有优势、而且也有责任按照一个原理来寻求它的诸概念;因为这些概念从这种理解中作为一个绝对的统一体纯粹和无杂地跳出来,而且因此它们必定按照一个概念或想法互相联系。这样的一种联系,给我们一个既定的法则,按这个法则即可以赋予理解中的每个纯粹概念适当的位置,也可以先决定这个包含一切之系统的完备性----否则,这二者就依赖于选择或偶然了。
第一节,泛论如上定义的理解力之应用
这种理解力上述只是从反面来定义的,是一种非感性的认知能力。不依赖感知力,我们不可能有直觉;因此这种理解力不是直觉感知的能力。但是直觉之外,除了通过概念,我们没有任何其他认知模式;所以,每种理解的认知、至少是人类的每种理解的认知,都是通过概念的认知----非直觉,而是推理的。一切直觉,作为感性的,都依赖于情感;而概念,则依赖于功能。这里说功能,我指的是那种将各种表象安排在一种共同的表象里的动作。概念是基于思想的自发,就像感官直觉是基于对印象的接收那样。那么,理解力除了用概念来判断,没有其他使用概念的方式。由于除了获得一个直觉,表象与其对象没有直接关系,一个概念也与对象没有直接关系,而只是与这里提的其他某个表象直接相关,这表象或是一个直觉,或是一个概念。因此,一个判断是对象的中介性认知(不是终极认识),也就是说是对象的表象的表象。在每一个判断中,我们总要将一个概念有效地应用于许多其他概念,且在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中,也有一个特定的表象与对象直接相关。例如,“物体都是可分的”这个判断里,我们将可分这个概念,应用于很多其他概念,特别地,应用于物体这个概念,而物体这个概念与我们碰到的某个特定现象有关。因此,这些对象,可用“有可分性”这个概念来中介性地表达。同理,所有判断,都是我们表象中的统一性的功能,例如,我们使用一个包含了一个直接表象和很多其他各种表象的更高的表象,而不是用这个直接表象,来作为我们对对象的认知,而且,由此,许多可能的认知被集中到一个认知里边了。但是,我们可以把理解的所有动作,简化到判断,由此理解力可以用判断力来表达。因为,如上所述,理解力是一种思维能力(思维的能力之一)。而思维是凭概念而进行的认知。可是,概念作为可能之判断的陈述,与一个未定之对象的某个表象相关。由此,物体的概念指向那种可以凭着此概念而被认知的东西,例如金属的东西。于是,仅仅因着其它表象包含于其下的缘故,凭着它与对象相关,它才成为一个概念。它才是对于一个可能的判断之陈述;例如:“任一金属都是一个物体。”因此,当我们能完全展现判断中的统一性功能时,我们可以发现理解力的所有功能。下一节将轻松地证明这个。
第二节,论判断中的理解力之逻辑功能
如果我们把一个判断的所有内容除掉,只考虑它的智力思维的形式,我们发现一个判断里的思维功能有四种,每种有三个趋势,如下表便捷所示:
1. 数量判断
全称的
特别的
单数的
2. 质量
肯定的
否定的
无限的
3. 关系
类别的
假设的
分立的
4. 模式性
疑问的
断言的
自明的
由于这种划分看起来在某些非本质的地方与逻辑学家的通常做法不同,为了防止可能的误解,下面有必要做一下说明:
1. 说句公道话,逻辑学家认为在使用三段论进行判断时,单数的判断,可以作为普适的来对待。因为,正是由于一个单数的判断完全没有延伸,它的陈述,即不能指向 主语的概念所包含的东西的一个部分,也不能把它从其余分离出来。这个陈述应用于对整个概念,且对整个概念有效,正如它像一个普适概念一样,且有延伸。另一方面,让我们仅它们当成一个认知,从数量上对比一下一个单数判断和一个普适判断。单数判断与普通判断的关系,有如一个统一体与无限之物,本质是不同的。因此,如果我们不是仅仅把一个单数判断作为一个内在有效的判断,而且也当作一个全称的认知,它与其他单数认知相比,从数量上说,它与一个普适判断(共同判断)也截然不同,在一个思维方式表格中,它理当有一个位置---尽管,实际上,在一个只考虑把判断互相参照使用的逻辑来看,这不是必须的。
2, 同样,超验逻辑中,无限判断必须与肯定判断区分开来,尽管普通逻辑中他们可以被归类为肯定判断。普通逻辑除去了陈述的所有内容(哪怕是否定判断),而考虑此陈述是对对主语的确认还是否认。但是超验逻辑也考虑这种逻辑确认的内容或者说价值----否定陈述也是确认,追问这种确认到底它给我们增添了多少认知。例如,如果我说:“灵魂不是属肉体的。“-----用这种否定判断,我至少避免了错误。当我下定义说”灵魂不是属肉体的“,从逻辑形式的角度,做了一个确认,把灵魂置于一个那些非肉体存在所属的无限范畴。由于种种可能存在的无限范围中,肉体占一部分,非肉体的占另一部分,这个定义不多也不少地确认了灵魂是无限数量的东西中的一个,当我把所有属肉体的那部分拿走,它就是留下来那部分。按这种处理,我们就能得到这么多:种种可能存在,这个无限范畴,在把属肉体的东西排除后,灵魂就属于这个范畴剩下的部分,这个无限范畴这样看来却是有限的。但是,剩下的部分,还是无限的,这个全部范畴里,拿走的越来越多,一点也不影响我们对灵魂这个概念的确定性定义。这些判断,尽管从逻辑角度是无限的,从认知内容的角度,是有限的。所以,把它们置于我们这个超验逻辑判断趋势表格中,是适当的,因为凭借它们,理解力的功能在它的纯粹先验认知中也许具有重要地位。
3,判断中,思维的所有关系是:a、关于主语与陈述的关系;b、原理和它的结论的关系;c、认知的细分和被细分的所有不同认知之间的关系。第一种关系中,我们只考虑两个概念;第二种中,我们只考虑两个判断;第三种中,一些判断之间的关系。假设性定义:“如果完美正义存在,顽固的不道德分子就受到惩罚。”恰当地包含两个命题的关系,即:“完美正义存在”和“顽固的不道德分子受到惩罚”。这两个命题本身是否是真,不是这里能够决定的问题。在这里,除了认知一个结论,我们没有得到别的东西。最后,分立的判断包含两个或以上的命题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没有什么重要性,但是起逻辑反对作用,即一个命题的范畴排斥另一个。但是分立判断同时包含一个集体的关系,所有的这种命题组成一个认知范畴。因此,既然一个部分范畴是另一部分范畴的补充,各个部分加起来形成被细分的认知的合集,分立的判断包含一个认知的所有范畴的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例如,命题“世界因为盲目的机遇而存在,或者因为内在必然,或者因为外在原因。”这个命题的每一个分立命题,包含我们关于“世界存在的可能认知”这个范畴的一部分,把它们放到一起,才形成一个范畴整体。将一个认知从这些范畴的一个里拿出来,就相当于把它放入一个其它范畴。并且,另一方面,把它放于一个范畴,就相当于把它从其他范畴中拿出来。因此,一个分立的判断中,存在一个整体的认知,这个整体认知存在于:它们互相排斥,然而却整体性地定义了一个真实的认知,只有放到一起,它们才构成一个给定认知的全部内容。为了下面的内容,我认为有必要把这个说清楚。
4. 判断的模式化,是非常奇特的功能,因为这个特点,它对判断的内容毫无贡献(除了数量、质量和关系,判断的内容没有别的存疑),它只关注普通思维链的价值。疑问判断是接受那些肯定或者否定判断的可能性。而断言判断,是我们把命题当真;自明判断,则是我们把判断看成是必须的15。由此,前提和结论这两个判断的关系构成一个假言判断,像那些具备相互关系的分立判断子集分立性构成互相性一样,它们只是存疑判断。如上述命题,“存在完美正义”,不是断言的,而是一个选择命题,你可一选择采用,但结论单独地是断言的。因此,这样的判断显然可以是错误的,当然,按我们对真理的认知情况,它也可以是疑问的,因此,命题“世界的存在是盲目的偶然”只是疑问式的分立判断,即是说:人可以暂时接受它,而它可以帮助我们找到真命题(就像错误的路标也可以帮我们最终找到正确的路一样)。疑问命题,是表达逻辑可能性的(非客观的);即是,它表达一种承认某个命题有效性的选择自由----仅仅是任意接地收某个命题作为你的理解。自明命题讨论逻辑现实或者说真理;如,在三段论中,大前提是疑问的,小前提是断言的,它显示这个命题与理解的原理相符。而自明命题把断言看成是由理解力的这些原理所决定的认知,因此是先验确定的,同理,它表达了一种逻辑必然。由此,所有这些构成了理解力的一部分,如,最初我们做疑问判断;然后断言我们的判断是真;最后确认它是理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即是说,必然和自明的---我们可以安全地把这三个功能作为我们所有思维模式中的三种。
注15:第一种模式里,思维有如是理解力功能,第二种里有如判断功能,第三种里有如理性功能。下面顺序讨论这些。
第三节,理解中的纯粹概念,亦即分类
正如我们反复所说,普通逻辑,除去了认知的内容,且 为了将表象用分析方式转变为概念,而期待在另外某个地方接收这些表象。相反,超验逻辑则把先验感知力的各种内容铺陈,这种铺陈由超验审美完成,为的是给予理解中的纯粹概念以具体内容,没有这些内容,超验逻辑就是空洞的、完全虚无的。时空包含了纯粹先验直觉的无限多种决定因素,尽管如此,它们是意识接收对象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意识才可以获得对象的表象,因此,时空必然影响这些对象的概念(之形成)。但是,思维的自发性,要求这种无限多样性以某种方式被考察,被意识接收,然后被关联,以便最后形成一种认知。这种过程,我称之为综合。
综合,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讲,我认为是将不同的表象合并、并将它们的多样性领会为一种认知的过程。当这种多样性不是经验的,而是先验的的时候,这种分析才是纯粹的。在分析之前,我们必须得到表象;就内容而言,概念无法用分析法形成。为了形成一个认知,第一个必要条件是将一种多样性(无论先验的还是经验的)进行综合。实际上,这个认知开始也许很粗陋、让人困惑,因此需要加以分析----然而,只有综合才是我们的认知收集不同元素的并将它们合并于一个特定内容的方法,因此是我们首先要注意的东西,如果我们要调查知识之起源的话。
通常说来,综合,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不过是想象力的结果----是心灵的一个盲目但是不可或缺的功能,没有它我们就没有任何认知,但是对于它的工作方式,我们甚至很少意识到。将这个综合简化为概念,就是理解力的一个功能,通过它我们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认知。
纯粹综合,用最普通的方式表达,给我们以理解中的纯粹概念。我理解为一个基于先验综合统一体上的东西。因此,我们计数(数字越大越明显),从概念上来讲就是一种综合,因为它是在一个统一体的共同基础上进行的,例如,十进制就是这个统一体。因此,通过这个概念,将多种内容进行综合,统一体成为必要的。
通过分析,各种不同的表象被归于一个概念名下-----这是普通逻辑中要考察的过程。另一方面,超验逻辑谈的是如何将各种表象的纯粹综合,而不是各种表象,形成各概念。(为了形成认知)第一要给出的----从对所有对象的先验认知角度来谈----是一组纯粹直觉;第二个要素,则包含将这一组直觉通过想象进行综合。当然,这还不能给我们以认知。第三个必要条件,就是将整体赋予这种纯粹综合的各种概念,且在这个表象中,它们仅仅由这个必要的综合性整体组成,这第三个形成对象认知的必要条件,即这些概念,都是由理解力得出的。
给一个判断中的不同表象赋予整体性,这样的功能,也给一个直觉中的不同表象的综合赋予整体性;这个整体,用最普通的表达,我们将它命名为理解中的纯粹概念。同样的理解,以同样的操作,通过此分析性整体,在诸概念中产生一个判断的逻辑形式,也通过一组普通直觉的综合整体,给它的各表象带来一种超验的内容。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可以将这些表象称为理解中的纯粹概念,且可以将它们看作是先验地适用于对象的---一个不是普通逻辑可以达到的结论。
据此,理解中的纯粹概念,先验地适用于普通对象,其数量与所有可能的判断中的逻辑功能的数量,恰恰相同。因为理解力中,除了我们先前表格中所列的那些功能,没有其它的了。我们当和亚里斯多德一样,将这些概念称为类,尽管操作的方式大相径庭,大家的主要目标还是一致的。
分类列表
1.数量相关
整体
多数
全部
2.质量相关
实际
否定
限定
3. 关系相关
依存和自存(实体与偶然)
因果和依赖(原因和结果)
相互性 (主动的和被动的之间的交互)
4. 模式相关
可能性--不可能性
存在--不存在
必要性--偶然性
那么,这就是理解力自身先验包含的关于综合的所有最初纯粹概念。实际上,正因为包含这些概念,它才被称为纯粹理解。因为只有通过它们,理解力才能理解一组直觉,即是,思考一个直觉的对象。这种划分是由一个共同的原则系统地发展出来的,即判断力。而不是在胡乱寻找纯粹概念时的狂喜中列出的,因为单单基于归纳,我们是无法完整列出这些概念的。如果真凭那个方法,我们也无法发现,为什么只有这些概念,而没有其他概念,可以列于这个表中。这些本是值得敏锐如亚里斯多德那样的思想家寻找的基本概念。但是由于缺乏指导原则,他只是顺手发现了一些而已,如最初他得出了十类,他将之称为类别(范畴)。后来,我们相信他发现了另外五个,他把它们成为后补范畴。但是他的清单还是有缺陷的。而且,还有一些纯粹感知力模式还有待发现(何时,何地,状态,以及在先,同时),和一个经验性概念(motus,运动)----这些都绝不属于纯粹理解力的分类。亚里斯多德的清单还列举了一写最初概念的衍生概念;而且还完全缺漏了一些最初概念。
考虑到这些,我们要指出,这些分类,作为纯粹理解的真正的首要概念,也有衍生性概念。在一个完整的超验哲学系统中,这些是不能被略过不谈的,但是在一个仅仅是评估性的文章里,简单地提到这个事实就足够了。
请允许我把理解中的这些纯粹然而衍生的概念命名为表述法(译者注:如何表述一个事物)---以便区分于范畴(类别,译者注:把事物表述成什么)。 如果我们有最初的基本概念,增加派生和分支概念就容易了,也容易给出一个纯粹理解的谱系树状图。既然当前我们之关心构建这个系统的原则,而不是它的完整性,这个补充工作就留到以后吧。在本体论指导手册的帮助下,任何人都容易做到----例如,把力、动作、情感的表述法,放到因果关系类别中,把关于在场和抵抗的表述法归于相互关系类别;把关于起源、灭绝、变化的归于模式类别;如此等等。把纯粹理解力的模式和类别结合起来,或者把类别两两结合,我们推导出一大堆先验概念;把他们全部列举出来应该是有用且不让人不愉快的,但这里就没有必要做这个工作了。
在此,尽管我有了这些分类的定义,我还是特意省略了他们。联系到我这里提出的方法的整套原理,如果有必要,我才会分析这些概念。在一个纯粹理性的系统中,当然需要对分类下定义,但是在这里,这么做只会将我们的注意力偏离主要目标,引起怀疑和反对。只要对我们的基本目标没有害处,这里就最好把它留到下一次再谈吧。同时,根据我这里所说的一点点东西,一个完整的术语表,及其必要的解释,显然是可能的且容易的。有了分类,剩下的就是把它们填满;一个系统的“主题”,如此处给出的,足以指出每个概念的适当位置,并且同时指出哪个分类还是空白的。
十一节
这个分类表有其优秀的地方,对研究理性可以获取的知识其所有的科学形式,也许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个表在哲学的理论部分里极其有用,实际上,它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它为一种科学整体提供了完整的规划,只要这种科学建立在先验概念之上,且将它按确定的原则有系统地分类好,从这个表完整地包含理解的所有的元素概念这个事实上来看,这已经是明显的了,不仅如此,甚至包含他们在人类理解中的一个系统的形式,且相应指出一种由此导出的思辩科学的各个方向,甚至它们之间顺序,正如我在其他地方表明的那样。
这个表格引发的第一个考虑是,它不但包含理解的四类概念,而且还可以分成两组;第一组与直觉的对象有关,无论是纯粹的还是经验的,第二组与对象的存在有关,就它们各自之间的关系,或者与理解力之间的关系而言。
第一组中的类别,我称他们为“数学的”,第二组为“动态的”。第一组里没有关联,第二组则有。这种区别一定有理解力的本质有关。
其次,从所有被先验地区分的概念一定有其二分性这个事实来看,重要的是,每一大类里一定有同样多的类别,如三种。而且,每一大类,第三个类别总是由将第二种与第一种结合而得出。
由此,“所有”或者“全部”不过是单个的复数形式;“限制”是“实际”与“否定”的结合;“交互性”是物质的因果互相决定;最后,“必要性”是由可能性自身导出的存在。但是,绝不能因此就说,第三个类别不过是纯粹理解中派生的,而不是主要的概念。因为,为了产生第三种概念,需要理解力的一种特殊动作将第一种和第二种概念结合起来。由此,数字的概念(属于“全部”类别),不见得只要复数和单数的概念存在就自动产生了(例如对无限的表示);我也不能凭简单地将物质和其原因的概念结合,就可以理解理解“影响”,即是----一种物质如何能成为另一种物质中的东西的原因。显然,在这些例子中,需要一种单独的理解力动作,其他情况也是如此。
第三,对于第三组中的“交互性”类别而言,它与一个分立判断的形式的符合程度----与逻辑功能表相应的形式----不像其他类别那样明显。
为了确保他们的确相符,我们必须看到在所有的分立判断中,范围(任意一个判断的多样性范围圈)是由讲一个分为各个部分(下属概念)的整体来呈现的,而且既然没有那一个可以被另一个包含,它们被看作是并列的,而不是互相从属的,同样它们是互相决定的,不仅仅像一个系列那样的单向,而且是交互的,像在一个群集中那样----如果将其中的一个成员摆出来,其他的就被排除在外了,反之亦然。
那么,在一个由“东西”组成的“整体”中,也同样有结合的概念;一个东西不是另一作为原因的东西的结果,而不是同时存在相互作用的,作为另一个的决定原因而并列的(例如,就像一个物体中不同部分相互吸引有相互排斥那样)。这是一种非常不同于因果关系的联系,因为后者的关系中,结果不能决定前提,所以不能和前提一起构成一个整体----如此,就如这个世界,并不能和造物主一起构成一个整体;理解力在对分立的概念之范围进行表达时,遵循一个规律,在理解力思考一个东西是可分的时候,也同样遵守这个规律;正如在前一个例子中,范围的成员之间互相排斥,但由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范围,所以当理解力表达一个可分的东西的各个部分时,采用的方法是,尽管每个部分独立存在,但是它们还是结合形成一个整体。
十二节
在古代的超验哲学里,关于理解的纯粹概念还有另一章,其中,尽管没有详细说明有哪些类别,在古人看来,必定还有关于对象的先验概念。当然,这会增加类别的数量,因此不可行。不过,在那些经院哲学家中非常出名的命题,“任何事物都是一、是真、是善。”暗示着的确有这些类别。尽管应用这个原则证明产生的结果非常有限,说实话,无非是一些语义重复的命题,因此,到现在这个原则几乎是出于传统才被保留在形而上学中,然而,另一方面,它代表了一种观念,这观念尽管看起来很空洞,但是长期以来,它还是能够自洽。因此值得我们去研究它的起源,我们也有理由猜测,它在理解的规律中有一席之地,而这些规律,往往被错误地解释。这些关于“事物”的假象超验表述,实际上不过是一般事物的“知识”的逻辑要求和标准,且为这种知识预先划分了与数量相关的类别,例如“单数性”、“复数性”和“全体性“。但是这些类别,适当地考虑,应该被看作是现实的,属于事物(经验对象)自身的可能性,更进一步,它们只在形式意义上被使用,同时还不慎地被从思维的标准转化到事物本身的属性。在关于一个对象的所有知识中,有一个统一概念统一,应该被称为质量单一体,我们凭它来思考这个由我们知识的多样性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例如,一出剧本的整体主题,一次演讲,或者一个故事。其次,从它的结果角度而言,真实在于其中。从一个给定概念得出的真实结果数量越多,它的客观现实的标准就越多。这个也许可以被称为特征的质量复合体,它属于有共同基础相关的概念(但不被作为数量思考在其中)。最后,复数性一同回指向这个概念的统一性,这种可称为由“完美化”构成的过程,复数性与这个概念而不是其他完全相符。这也许可被称为质量完整性。由此,普通知识之可能性的这些逻辑标准是这三个类别,这是明显的。在这三个类别中,产生数量的整体性必须始终都是同类的;因此,一个概念(不是一个对象)的可能性的这条标准,就是它的定义,其中,这个概念的整体、从这个概念可以立即推导出的真理、还有由此被推导出的东西的完整性,构成整个概念结构所必须的全部。同样,一条假设的标准意味着解释此假设的假定性基础的可理解性,即,意味着它的单一性(不需任何辅助假设);意味着可以从它推导而出的结论之真实(即它们与自己以及与经验符合);且最后,意味着解释这些结论的基础的“完备性”,这种完备性不多也不少地将我们带回到这个假设面前,且在这样一种经验的分析方式里,把以前用一种先验综合方式所思考而相符的东西给予我们。因此,在“单一”、“真理”和“完美”这些概念里,我们还没有为超验类别列表增加任何东西,仿佛它需要在某些方面完美化似的。我们所做的一切,就是为了让知识能够自洽,将这些概念的应用置于普通逻辑规律之下----远远还没有讨论它们与对象的关系这个问题。
第二章 推理理解的纯粹概念
第一部分
13节
任一超验推理的诸原则
当法学家谈及权利和主张时,总要在一个法令中区分权利和事实这两个问题;两个问题都需要证明。为了证明前者,必须要声明是权利或者合法要求,这个过程称为推理。许多经验性概念没有受到任何人质疑。既然经验总是可用于证明它们的客观现实,我们相信,哪怕没有经过推理,就可以理所当然地给它们赋予一种意义,一种人为的意义。但是,这只是些僭越概念,例如财富、命运,虽然他们大家都对它们津津乐道,不时还是有人对它们提出疑问:权利问题解决了吗?这种推理要求让我们陷入巨大迷惑,因为无论是从经验还从理性出发,我们都无法找到足够理由来他们明确合法地使用这些概念。
在形成人类知识这个高度复杂的网的概念簇中,有一些被标选出来为纯粹先验的应用,完全独立于经验之外;使用他们的权利总是需要推理。因为既然经验无法保障这些应用的正当性,那么我们就面临这样一个问题:这些概念既然无法从任何经验中得到这些对象,如何与它们相关呢?解释这些概念如何能先验地与对象相关的方法,我称之为超验推理;并将之与经验推理区分开来,这种推理告诉我们一个概念如何通过经验和对经验的反思而得到,因此,它只与其事实上的起源模式有关,而不涉及合法性。
我们已经有了两种不同的概念类型,它们完全先验地与对象相关,例如,作为感知力之形式的空间与时间,以及作为理解力之概念的那些类别。试图对这些类型的概念进行经验推理是徒劳的。因为它们的鲜明特征恰恰就是它们与对象相关的方式是与经验毫不相关的,经验的东西无法表达这些对象。如果,对这样一个概念的推理是必需的,那么它必定是超验的。
但是,就像所有知识一样,我们还是可以至少从经验中发现这些概念的产生原因,如果不能发现它们之所以可能的原理的话。感觉提供的印象首先是刺激,获取知识的所有器官都向它们敞开,然后就有了经验。这种经验包含两种不同的元素,从感觉获得的知识的“材料”,和理顺这些材料的特定“形式”,我们从纯粹直觉和思考这个内部源泉来获得这个材料,思考,从感觉--印象这个事情上而言,是产生概念的第一步。对我们的认知能力的第一步进行调查,即研究它如何从特定的感知发展到一般的概念,毫无疑问是非常有用的。感谢著名的洛克,是他开创了这种研究途径。不过,要推导出先验纯粹的概念,是绝不可能用这种方式实现的;任何这种类似方向,都不可能。因为从概念产生以后的应用而言,由于这种应用必须完全独立于经验,它们必须要证明自己的确产生于经验才行。既然这种源自于心理学的尝试关系到一个“事实的问题”(实际上知识是如果获取的),严格地说,它不能被称为推理,所以我把它称为对“拥有”纯粹知识的解释。很明显,对这种知识的唯一推理方式是超验的,不是经验的。对纯粹先验的概念进行经验推理是徒劳的,只有无法掌握这些知识模式的独特天性的人才能这么做。
尽管我们承认只有用超验的方法才能推理先验纯粹的知识,并不能马上得出推理是不可或缺的这一结论。我们已经咏超验推理的方法,追溯到了时间和空间概念的源头,并且解释了他们先验客观的有效性。几何学,确定作为一种完全先验的知识,就不必要求说明它是合理合法地传承于空间的基本概念了。但是在这种科学中,这种概念的使用只参照外部可感知的世界---关于空间是纯粹形式的直觉----几何学所有知识,都建立在它是先验直觉的基础上,且立即可证。从形式的角度而言,对象都是通过知识而在直觉里先验地得到的。而理解的纯粹概念则完全相反;针对这些概念,我们第一无法避免的就是超验推理,不仅仅是这些概念自身,还有空间概念。因为既然它们不是通过直觉和感知力的表述,而是通过先验纯粹的思想的表述来讨论对象的,所以它们与对象普适相关,即是说,与感知力的所有依赖条件无关。而且,由于不是基于经验的,从先验直觉而言,这些概念不能表现出任何也许可以先验地作为它们的综合分析的基础的对象。由于这些原因,它们不但引起对其客观有效性的怀疑,也让其适用性有了限制,但是由于对空间概念的使用往往倾向于超越可感觉的直觉条件,它们把这个概念弄得含糊了;实际上,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已经发现对它的超验推理是必要的。读者应当相信这个超验推理的不可缺的必要性是纯粹理性领域的第一步。否则就是盲目的,不可避免地会回到出发点而一无所获。同时,如果读者为那些本质隐藏得很深的物质的含混而感到难过,或者发现障碍重重而沮丧时,他应该要有对这个任务的无法避免的难度有事先的清楚了解。因为我们必须要么为了在这些非常重要的领域里可以对纯粹理性做出判断而递交完整的前提性主张,当然,这个要求超过了所有可能的经验,要么完成这个关键的研究。
虽然有点困难,我们还是已经解释了为什么时间和空间的概念,尽管作为先验的知识模式,必定与客观对象相关,以及为什么它们可以独立于所有经验让关于对象的综合知识成为可能。因为既然只有通过感知力的如此纯粹的形式,客观物质才能向我们显现,而成为经验直觉的一个对象,空间和时间是作为表面现象先验地包含对象之可能性条件的纯粹直觉,而且在空间和时间里发生的综合是具有客观有效性的。
另一方面,理解力的分类,并不代表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在直觉中获取对象。对象可以在不必和任何理解力功能相关的情况下向我们显现;理解力也不必包对象的先验条件。于此,我们遇到一个感知力领域没有碰到的困难,即是,思考的主观条件,如何能具备客观有效性呢?这意味着,思考的主观条件如何能满足关于(获取)对象的所有知识的可能性条件呢?因为对象表现出来的样子可以在独立于理解力功能的靠直觉获得,比如,我们以原因这个概念为例,原因意味着一种特殊的综合,就某事情A来说,按照某个规则,有另一个相当不同的事情B。为什么表面现象应该包含有这种事情(它的证明不能引用经验,因为必须要确定的是一个先验概念的客观有效性);这样一个概念是不是也许完全是空洞的,且在表面现象中到处都找不到对象?有这种先验的疑问存在。可感知的直觉的对象必须符合感知力的形式条件,这种感知力明显是先验地存在于意识中的,因为如果不符合的话对我们而言它们就不是对象了。但是他们必须同样地符合理解力作为思考的综合性整体而需要的条件,这却是个绝无明显基础的结论。表面现象如此构造,也许会让理解力发现他们与其整体性条件不相符。一切都可能让人迷惑,例如,在一系列表面现象中,没有什么东西将自己表现得可以提供一条综合的原则,且能够解答因果的概念。这个概念因此也许完全是空洞的,没有意义的。但是由于直觉不许要思考的任何功能,所以表面现象多少还是可以将对象呈现给我们的直觉。
如果我们想逃避这种劳累的调研,说经验持续地将表面现象中有规律的例子呈现给我们,所以提供了大量将原因这个概念抽象出来的机会,并且同时验证了这样一个概念的客观有效性,我们应该可以忽略原因的概念绝对不可能如此产生这个事实。要么它先验地被完全限制在理解力中当中,要么必须完全被当作大脑的一个魅影而放弃。因为这个概念严格要求A必须如此,以至于另一个东西B,必要且遵循绝对的普遍规律地从它得出。表面现象确实表现了一些例子,从这些例子中按照事情的通常发生情况总结出一个规律,但是表面现象绝对不能证明这个过程是必然的。因果的综合也有一种难以表达的价值,即是,结果不但紧接着原因,而且是通过原因,从原因中产生的。这个规律的严格普遍性绝不是一个经验规律的特征;经验规律只能通过归纳法得到相对的普遍性,既是说,扩展的适用性。如果我们把理解力的纯粹概念仅仅当作经验的产品,那我们在应用它们的时候,方式就完全改变了。
14节
向类别的超验推理的转变
综合表象和他们的对象只有通过两种可能方法建立联系,得到相互间的必要关系,或者说,遇见对方。要么对象自身就让表象成为可能,或者表象自身让对象成为可能。前一种情况下,这种关系只是经验的,且表象绝对不是先验可能的。就表面现象而言,考虑到其中属于感觉的元素,这是对的。后一种情况下,就存在而言,表象本身并不产生它的对象,因为我们不是通过意愿来谈因果关系的。尽管如此,表象先验地决定了对象,如果只有通过表象才有知道对象的可能的话。那么,关于对象的知识只在两种条件下成为可能:第一,直觉,只有通过直觉才有知识,哪怕只是表面现象;第二,概念,通过概念一个对象才能按照此直觉来被思考。以上明显表明,第一种条件,即是说,唯有在这种条件下才能直觉感受到对象,实际上以对象的形式基础先验存在于意识中。所有的表面现象必然与此感知力的形式条件一致,既然只有通过此条件他们才能显现,即是所说,被经验地直觉到。现在的问题是,一个先验概念能不能作为一个先决条件,只有在此先决条件下,一个东西,如果不是直觉感受到的话,才能被思考成一个普通对象。如果如此,所有关于对象的经验知识必定与这样的概念相符,因为只有如此假定它们,经验的对象才有可能。那么所有的经验果真包含一个这样--表现出来的那样--被给出的关于一个对象的概念,作为由感官直觉而得到某个东西的补充。如此,一般对象的概念作为先验条件是所有经验知识的的基础。因此,类别作为先验概念的客观有效性,就完全依赖一个事实,即,就思维的形式而言,只有通过这些概念,经验才成为可能。它们将必要性和先验性与经验对象关联起来,因为只有通过它们,某种经验的对象才能被思考。
对所有先验概念的超验推导,便有了这样一个原则,整个调研必须按照此原则来执行,即,它们必须被承认为经验之所以可能的先验条件,同样也是经验中直觉和思考之可能的先验条件。正因为这个原因,让经验成为可能的客观基础的概念是不可缺的。但是在经验的发展中遇到的概念不是其推导的结果;而仅仅是其例子。从任何经验的展现卡来,概念不过是偶然的。不是通过它们与可能经验的最初关系--在这关系中所有知识的对象才得以发现--它们与任一对象的关系几乎是无法理解的。
举证良多的洛克,却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考虑,而只是在经验中寻找理解的纯粹概念,也从经验中推导出它们,却不合逻辑地尝试利用这些概念的帮助去获得远远超过经验限制的知识。大卫休谟认识到了这一点,为了做到这个,这些概念必须有一个先验的起源。但是由于他无法解释为什么理解力必须思考与理解力并无必然联系却与对象必然联系的概念,而且也由于他没有意识到理解力自身通过这些概念而成为于其中发现对象的经验的创造者,他只能从经验中得出概念,即是说,从与经验反复关联而产生的主观必要性的角度,且这种必要性错误地被当作是客观的。但是从这些前提出发,他一贯主张如此。他声称,根据这些概念以及其导出的原则,超越经验的限制是不可能的。这种被两个哲学家都认同的经验推理,无法与我们实际拥有的先验科学知识相容,例如,纯粹的数学和广义自然科学;这个事实足够推翻这种经验推理。
当这两个举证家(译者注:洛克与休谟)中的前者打开了一扇热情的大门--如果理性享有了此权利,它将不会把自己约束在谦虚的建议所定义的界限内--而另一个(休谟)则把自己交给怀疑主义,他相信自己发现了迄今为止所谓的理性不过是一个无所不在的幻象,影响着我们的知识器官而已。我们建议现在来评判一下,到底这二块石头之间到底能不能为人类理性找到安全的行为空间,给她找到决定界限,且为她的合理行为的广大领域敞开大门。
但是,首先我要解释一下类别。它们是一个普遍对象的概念,通过这些概念,关于对象的直觉被看作是被判断的一个逻辑功能所决定的。如此,分类判断的功能是主语与其表述的关系的功能;比如,“所有物体都是可分的”。但是由于它被仅仅看作是理解力的逻辑应用,将主语的功能,和表述的功能分别赋予哪一个概念,还是无法决定。因为我们同样可以说,“可分的东西是一个物体”。但是当把物体的概念区分为物质类别后,我们决定它的经验直觉必须被认为是主语,而绝不是表述。其他所有类别也是如此。
理解的纯粹概念推理
(间第一版)
第二部分
经验之所以可能的先验基础
一个概念,尽管它本身不包含在可能之经验的概念里,也不由可能之经验的元素构成,但它是先验地生成的且与是对象相关的,这是完全自相矛盾和不可能的。因为如果那样,它就没有内容,因为没有直觉与之相呼应;而让我们感知对象的普通直觉,构成可能之经验的领域、整个对象。一个与经验没有直接关系的先验概念,是一个概念唯一的逻辑形式,而不是通过它来思考某个事物的那个概念本身。
先验纯粹的概念,如果如此存在,的确不能包含任何经验的东西;但是,它们还是可以作为一个可能的经验的先验条件。仅在这个基础上,它们就有其客观现实性。
那么,如果我们试图揭示理解的纯粹概念如何成为可能,我们必须研究作为经验可能性基础的先验条件,这些先验条件是我们把任何经验的东西从表面现象中抽象出来的基础。只要一个概念普遍地且充分地表达经验的这样一个形式而且客观的条件,它就可以被称为理解的纯粹概念。当然,一旦我有了理解的纯粹概念,我就可以思考那些不可能的对象,或者那些自身可能,但无法从经验得到的对象。因为在联系这些概念的过程中,总会有些东西被忽略,然而它们却必要地属于一个可能的经验之条件(例如一个鬼魂的概念)。或者,纯粹概念可以延伸以至于经验无法跟上(例如上帝的概念)。但是先验知识所有模式的元素,哪怕是易变和格格不入的想象,尽管他们确实无法从经验得出,那样它们就不是先验知识,还是多少包含一个可能的经验和一个经验对象的先验纯粹的条件。否则,通过它们我们无法思考任何东西,而且它们自身,由于没有数据,也不能出现在思考中。
我们在类别中,找到这些如此先天地包含所有经验都牵涉到的纯粹思想的概念。如果我们证明仅仅通过它们就可以思考一个对象,就足以得出一个推理结论,且可以证实他们的客观有效性。但是这样的考虑中,不仅仅简单地是思考的官能,理解力,要参与动作,这种官能自身,作为与对象相关的知识的官能,需要将这种相关的可能加以解释,我们必须首先考虑,不是从它们的经验性而是超验性组织结构出发,形成经验可能性的先验基础的主观源头。
如果各种表象之间完全相异,各自孤立,知识这种东西就不可能产生。因为知识是一个整体,其中各种表象并列且相关。例如感官包含一系列直觉,我称之为一个纲要。此纲要总有一个相应的综合;只有与自发性结合起来,感知力才可能产生知识。此自发性是必定可以在所有知识中发现的三重综合的基础;即,一、对各种表象的理解,直觉中心灵的调整,二、它们在想象中重现,三、在一个概念中认知它们。这些指向让理解力成为可能的知识之主观来源--因此让所有经验作为经验性的产物成为可能。
初步评论
类别的导出是如此极端地困难,迫使我们深入考察一般知识可能性的最初基础,因此,为了避免详细阐述一个完整的理论,同时却不错过这种考察中不能忽略的东西,我发现接下来的四段文字,应该是更好地让读者有个准备,而不是要给读者以指示。对理解力的诸元素的系统性阐述首先会在接下来的第三部分里给出。请读者不要被早期的这些章节里的含混而吓到。在这个从未被尝试的工作里,这种含混是不可避免的。我相信,它们最终一定会在那一部分里得到完全的检视。
1. 直觉中理解之综合
无论我们的表象起源于何处,它们是否注定会影响外在事物,是否只是通过内因产生的,是否他们先验存在,或者不过是有一个经验性源头的表面想象,作为意识的调整,它们都必须属于内在感觉。我们的所有知识说到底取决于时间,它是内在感觉的形式条件。在时间中,所有表象都必须有序,互联且相关。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接着它而来的所有东西,都是基本的意识。
每一个直觉自身都包含一系列的印象,意识按时间来区分这一个系列;每一个表象,从它包含于一个瞬间的角度而言,绝对只能是一个整体。为了让直觉这个整体能从一个系列中产生(空间表象的要求),它首先必须(译者注:被意识)全部过一遍,然后放在一起。这种动作,我称之为理解的综合,由于它指向直觉,该直觉确实包括一个系列,不过如果不是因为这个综合,这个系列绝不能表现为一个系列,包含于一个单一表象中。
这个理解综合也必须先验应用,即是说,要考虑那些非经验的表象。因为不是如此,我们不可能先验地有了时间或者空间表象。它们只能通过对这一系列的综合而产生,这种综合由感知力在它获取的原始信息中表达出来。由此,我们有了理解的纯粹综合。
2. 在想象中复制表象的综合过程
一个表象跟随和陪伴另一个,最终关联起来,并确定一种关系,在此关系中,哪怕对象不在了,这种表象中的一个还是可以按照一个固定的法则,让意识从这个表象过渡到另一个,当然,这仅仅是一个经验法则。但是这种表象复制法则假定,这些表面现象自身受这样一个规则约束,且在这一系列表象中,一种并存性或者说系列性依据某些确定规则而发生。若非如此,我们的经验性想象能力绝不可能有机会得到使用,成为意识中的一种死的、未知的隐藏能力。如果朱砂有时候是红的,有时候是黑的,有时候轻,有时候重,如果人有时候变成这种动物样子,有时候变成那种,如果处于最长一天的那个国家有时被水果覆盖,有时被冰雪覆盖,我的经验想象力绝对没有机会去想象重朱砂是红色的。如果一个名字有时被赋给这个对象,有时被赋给那个,或者是同样一个东西却有时候有这个名称,有时候有那个名称,独立于表面现象所从属的任何规则,复制表象这种经验综合过程也是不可能的,
一定有一种东西,作为表面现象的一个必要综合性整体的先验基础,让这种复制成为可能。当我们意识到表面现象并不是事物自身,而仅仅是我们对它们的表象,最终不过是内在感觉所决定的,我们就回马上发现,这个东西到底是什么。如果我们可以证明,哪怕是我们最纯粹的先验直觉,除了包含一个让全面的复制综合成为可能的一系列表象的组合外,根本无法产生知识,那么同理,这种想象的综合过程先于所有经验,基于一些先验的原则;而且我们必须假定有一个纯粹超验的想象力综合过程,作为所有经验成为可能的条件。因为这样的经验必定预先假定表面现象可以复制。当我想在脑海里画一根直线,或者思考着从一个中午到另一个中午这一段时间,或者甚至举出某个特殊的数字,明显,这里牵涉到的一系列表象必须被我一个一个地理解。但是如果我总是把开头的表象忘记(直线的开头部分,时间段的前面部分,顺序表达的一些单元),不先给出它们就往下一步进行,那么就绝不会得到一个完整的表象:上述思想,哪怕是最纯粹最初步的时间和空间的表象,都不可能产生。
由此,理解的综合过程和复制的综合过程不可分割地捆绑在一起。前者构成任何知识的所有模式的超验基础--哪怕是先验纯粹的的知识,更不用提经验的知识了,想象力复制综合过程被看作是意识的一种超验动作。我们因此把这个超验的功能命名为想象力功能。
3. 在概念中认知的综合过程
如果我们不能意识到我们现在所思的与片刻前所思的是一个东西,对这一系列表象的复制就没有用处。因为在现阶段的一个新表象,不可能属于一个渐渐地产生这个表象的动作。这一些列的表象绝对不会形成一个整体,因为它会缺乏只有意识可以赋予它的整体性。在计数时,如果我忘记我面前的单位已经被添加到一个连续的序列中了,我就绝对不会知道通过这样一个连续的单位叠加,已经产生了一个和,因此不会意识到这个总数。因为数字的概念不过是这样一个综合过程的整体意识。
“概念”这个单词自身也许就暗示这这个意思。因为这种单元意识,就是将一个系列结合到一起,连续地被直觉感知,随即被复制。这种意识常常只是微弱的,所以我们不将它与行动自身关联,即是说,不是直接地与表象的产生相关,而是只与表象作为结果相关。但是,尽管如此,这些变动,这种意识,再怎么模糊,总还是现存的。没有它,概念连同关于对象的知识,都是不可能的。
此刻,我们必须弄清楚“表象的对象”是什么意思。我们上面说过表面现象不过是可感知的表象,如此,这些表象自身并不能被当作是可以独立于我们表达能力之外的对象。那么,当我们谈及一个与我们知识相应但是又有区别的对象时,到底要理解成什么呢?容易看见的是,这个对象必须只能被思考做某普通之物=x,因为在我们知识之外,我们没有什么可以用来反对这种与之相应的知识的东西。
我们发现我们对所有知识与其对象的关系的思考,都带着一种必要的元素;对这个对象的考察,能防止我们的知识模式不是偶然或者任意的,同时也以某种确定的方式先验地决定了它们。因为只要它们与对象相关,它们必定彼此相符,既是说,它们拥有一种构成这个对象的概念的整体性。
但是,显见的是,既然我们仅仅必须处理我们的表象系列,而那个相应的x(对象)对于我们而言什么也不是--而是事实上与我们的表象完全不同的东西--这个由对象决定的必要的完整性,无非是对这个表象系列的综合结果意义上的意识之形式整体。只有当我们从一系列直觉中得出一个综合性整体,我们才能声称知道了这个对象。但是这个整体是不可能得到的,如果这直觉不能按照一条规则通过这样的一个综合过程产生的话,此过程让这个直觉系列的再生具有先验必要性,且让联于其中的概念成为可能。例如,当我们把三角形思考成一个对象,要意识到三条直线按照这样的一个直觉总可以代表的规则来进行组合。这种整体性规则决定这直觉系列的一切,且把它限制于让整体性统觉成为可能的一些条件。这个整体性概念是“对象=x”的表象,而我通过一些表述来思考这个对象,例如上述的三角形。
所有的知识都要求有一个概念,尽管这个概念实际上可以是不完美甚至模糊的。但是一个概念总是形式上而言一种普适的规则。例如物体的概念,作为我们通过这个概念而思考的一个(表象)系列的统一,就是一种关于其外部面貌的知识的规则。但是,它只能作为一个直觉的规则,因为它不过是我们在一些给定的外部面貌里的对它们的表象系列的再生,即我们对它们的意识之综合统一。物体的概念,看起来作为一个外在于我们的东西,使得(物体的)延伸表象以及不可参透性这个表象,形状等,成为必要。
所有的必要性,毫无例外地,都受限于一个超验条件。因此,对我们所有直觉的多样性进行综合时,意识的统一必须有肯定有一个超验的基础,所以普通对象的概念也必定如此,一切经验对象都必定如此,没有这个超验基础,直觉就不可能想象任何对象;因为对象不过是一种概念上表达一个必要的综合过程的东西。
最初超验的条件不过是超验统觉(根据已有的东西归纳得出)。我们内在感觉中的自我状态决定了自我意识,它也只是经验的。在这种内在表现的变化中,固定持久的自我是无法表现的。这种意识通常被成为“内在感觉”,或者说“经验统觉”。必定在数字上得到一致表达的东西,不能通过经验数据如此被思考。为了让这种超验假定有效,在所有经验之前,必须有一个条件让经验成为可能。
如果没有那种先于所有直觉数据的意识整体性,我们就不可能有任何知识模式,各种知识模式之间也不可能有联系和整体性,只有靠关联于这种意识整体性,才可能有对象的表象。这种纯粹的、源初的、不变的意识,我称之为“超验统觉”。从哪怕最纯粹客观的统一性,如先验概念(时间和空间)的统一性,都只有通过将直觉和这种意识的统一联系起来才有可能这个事实看来,这种命名是合适的。由此,这种统觉在数字上的整体性,是所有概念的先验基础,正如空间和时间的多样性是感知力直觉的先验基础一样。
这种统觉的超验统一,形成于所有可能的表面现象中,它们能在一次经历中并列显现,按照规则,作为所有这些表象的联系。因为,如果心灵不能在多样性知识中意识到综合地将某种功能和某种知识结合起来的此种功能的特征,那么这种意识的统一就会是不可能的。因此,对自我身份的最初且必要的意识,同时,也是同等必要的按照概念对所有表面现象而进行综合统一的意识,或者说,按照规则。这些规则不但让表面现象的可能被再现,也在再现中决定我们对对象的直觉,即是,这些直觉在某物的概念中互相联系。因为心灵决不能在它的表象的多样性中思考它的身份,确定地思考这种先验的身份,如果它面前没有它的行动的特征的话,心灵在此将它所有理解(经验的)的综合从属于一种超验统一,并因此让它们按照先验规则进行互联成为可能。
现在,我们也要更充分地决定一个普通对象的概念。一切表象,作为表象,都有它们的对象,反过来也可以成为其他表象的对象。表面现象是我们唯一可以立即得到的对象,它们中间与对象直接相关是直觉。但是这些表面现象并不是对象自身,它们只是表象,而表象也有对象--一个不能被我们直觉感知的对象,因此可以被称作非经验的,即,超验对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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