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工作》详解
- ChocBrxwnie :3
- Mar 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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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Mar 25, 2022

前言、
康德1785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工作》(德文: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是康德第一本且最重要的一本简短的伦理学著作。康德在书里没有讨论形而上学本身,而是讨论了人类道德法则的概念和起源。
他用数学的方法,解释了什么道德准则才能成为适用于全人类的必要道德标准,及其原因。
这本书的重要性在于他认为只有用人类的纯粹理性推导出来的结论,才是合理的结论。这种观点,被唯物主义者冠以唯心主义的贬义,但是科学却告诉我们,无论苹果落地多少次,没有纯粹理性的参与,都不能推导出重力定律;爱因斯坦相对论的核心假设光速不变,永远是个假设,因为无论已经观察多少次,都无法得出未来的观察就必然如此的结论。而康德的数学方法,作为纯粹理性的方法,反而避开了这种经验和感官的局限,用来证明人类道德的原理,无疑要比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功利主义者边沁、等等哲学家的方法更使人信服。
这本书对理解康德最出名的哲学著作《纯粹理性批判》或者《审视纯粹理性》有很大帮助。所以,在介绍《审视纯粹理性》之前,我先把这本书详细地介绍一遍(其主要内容的哲学博士Michael B Brezinsky的伦理学课程)。
之一、
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义务论、或者说道义论的伦理学,他强调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论的,英文是Deontological,其词根是Deon,希腊语中原意是责任的意思。
顾名思义,这种伦理学传统认为,人要过一种美好的生活,必须要尽他的责任和义务。
这个说法我们很熟悉,我们有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有父亲或者儿子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对于康德而言,这种责任和义务却是在伦理学领域中,不是从某种特定的职责衍生出来的。例如,除非我签了工作合同,否则我没有责任和义务来工作。而对于康德来说,我们伦理上的责任和义务完全来自于我们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之存在,而不来自某种具体的工作或者身份。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理性的人。我们说每个人都是理性的,显然,这就让康德伦理学成为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学理论,并且是一种严格的普遍主义理论,所以我们把康德称为一个绝对主义者,这意味着他认为道德原则是对所有理性的人绝对、普遍有效且必要的。例如,他说,无论什么情况下说谎都是不对的;以及无论结果如何都不能盗窃。对于理性的人-- 或者简单地称为人 -- 而言,这些是绝对的。康德认为,理性的人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就是自由的人。因人有理性,意味着人可以自由地将一个原则应用到一个具体的情况上。
例如,当我们将一个球扔到空中掉下来,我们应用了重力原则来解释这个现象。这就是一个理性的判断。同样,我们也可以发现普遍的道德原则,来将它应用到具体的人的行为上,这就是伦理学的任务。
康德把他这本著作称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工作》(The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isics of Morals),其原因是他认为理性的人应该研究而形而上学。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是形而上学。形而上学是研究终极现实(ultimate reality)的。根据常识,我们知道一个事情看起来的样子和它的本质,往往是截然不同的。传统形而上学研究的是世界的内在特征,即研究事情的本质特征。例如这些问题:是什么原理决定了时空中的物体的行为?宇宙的起源是什么?神存不存在?有没有灵魂和来生?有没有最小的粒子?等等。将普遍而必要的原理应用到具体事情上,这个研究工作就叫做形而上学。(笔者注:形而上学的另一个意思是指与辩证法对立的,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观察世界的思维方式。这个意思是我们学辩证唯物主义时常常采用的,因此容易混淆的。)
康德认为,道德也有形而上学。从书本一开头,他就说要揭示伦理学的真正基础。首先,康德在这里用形而上学这个词的意思是,要将一个普遍的原则应用到人类理解力的决定性因素上。例如,当我们说任何事情都必定有一个原因的时候,我们就运用了一个必要的普适原则。任何,意味着没有例外。当我们听到一声巨响,首先想到是四处张望,才发现出了一个车祸,然后我们判断车祸是这个巨响的必要原因。我们所做的就是把普适的因果关系原则,应用到车祸发出声音这件事情上,这就是一次形而上学实践。
当我们运用牛顿的力学原理说,如果没有作用力,静止的物体会保持静止,运动的物体会保持运动的时候,我们就是在表达时空里的一条决定物体运动的必要的普适原则。例如当我们说开枪的时候感受到后坐力,我们就做了一次关于自然世界的形而上学的判断,运用了一条必要的普适原则来解释一个具体的自然现象。所谓关于自然的形而上学,就是物理学。而研究决定人的行为的必要且普适的原则,就是关于道德的形而上学,我们也可以它说是关于自由的形而上学,即伦理学。
伦理学的原则是绝对的。例如我们不能说如果不被抓就可以盗窃,如果不被揭穿就可以说谎等等,而是要说无论如何都不能去盗窃和说谎。
我们如何发现这些决定物体运动和应该决定人的行为的普适而又必要的原则呢?这些原则从哪里来的,即伦理的起源是什么?例如,功利主义认为要最大化大多数人的幸福这个原则是哪里来的?它的权威在哪里?
康德认为,无论是关于自然的形而上学,即物理学,还是关于自由的形而上学,即伦理学,它们的原则都必须是纯粹先验地发现的(discovered a priori),即与人的经验毫无关系,即完全是凭理性而不是凭感官推断出来的概念和判断。
例如,如果说A大于B,我立即可以用理性推出B小于A,而不需要例如用数手指这样用人的官能来做出这个判断。而由于人用感觉经验学到的东西,是绝对没有普适和必要的权威的,所以必要而普适的原则,必须凭借理性纯粹先验地推导而来。
例如,当我把一个物体扔到空中然后接住,我能不能凭此就推出必要而普遍的重力原理呢?显然不能。 我们只是观察到一次单独的事件,感知和特定的感觉都是独特的甚至有条件的。我们把这些感知和感觉称为后验的或者经验的(a posteriori),因为它们既不普适,也不必然。无论你观察到的这个事件发生多少次,都不能推导出这样的原则。除非你可以经历所有的事件,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形而上学的必要而普适的原理,必须是纯粹理性本身。
所以对于康德而言,伦理的起源,即道德原则的起源,也必须是先验的,单独凭理性推导出来的,不参考任何感官知觉。
形而上学是把这些普适而必要的原则应用到具体的事情的过程。在我们研究形而上学之前,我们必须要知道这些原则是什么。所以,康德的这本书就叫做《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工作》,即讨论那些原则而不是讨论形而上学本身的。
比如,康德说,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撒谎,他就是把不能撒谎这个原则,应用到任何一种情况下。那么不能撒谎这个原则是哪里来的呢? 康德这本书的目标就是要去探究这些最高的道德原则的起源。康德称这些道德原则为最高的,是因为康德认为,如果伦理学要想有必要而普适的权威,那么这样的原则就只能有一条。他把这条最高的道德原则称为“绝对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所谓律令,就是命令要求的意思,而绝对的意思就是没有条件的(hypothetical)。Hypothetical简单地说就是:如果如何才如何。例如,我可以对孩子说如果你想吃冰激凌,你就必须先做完作业;或者,如果没有人或车在旁边,我就可以闯黄灯;等等。如果你不想吃冰激凌,或者没有兴趣闯黄灯,那么这些原则对你不适用。这正是康德说道德律令必须是绝对的原因。它是无论你有没有兴趣,你都必须要遵守的原则,绝对即意味着必要且普适。如不能说谎、不能食言、不能偷盗等等。你喜不喜欢冰激凌,是基于你的感官味觉的,所以关于它的条件命令,是不可能是绝对的。
康德认为绝对律令只有一条,但它却有三种形式。每一个形式都强调了它的不同的一个侧面。
在讨论这个个绝对律令之前。康德首先提出一个命题。即,这个世界里,甚至这个世界之外,只有一样东西可以被称为具有内在的善,即善的意愿(good will)。只有善的意愿才是无条件的善。例如,我们可以称智慧、耐心、慷慨、聪明、力量等为善,但是罪犯的力量和聪明、或者去伤害别人的智慧,是不能称为善的。所以这些东西没有内在的善,而是有条件的善:只有它们用在好的目的上,才是善的。但是,如果我的意愿是好的,即我的目的是好的,哪怕结果并不是那么理想,我依然是个好人,或者说我的意愿仍然保持着善。
例如,如果你快要淹死了,我去把你拉上岸来,可是不小心扭伤了你的手臂,你起诉我伤害了你的手臂,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我的目的是救你的命。而如果吵架时我把推你到地上时,恰好有个一钢琴从楼上掉下来,虽然我推了你救了你一命,但你却不会因此而感谢我,因为这里边没有善意的成分。
康德的伦理观不是效果论,道德判断要依据目的和意愿,而不是依据结果。例如,如果你从比尔盖茨哪里偷一大笔钱去结束世上的饥馑,这样做是不行的。因为不偷盗是一个必要而且普适的伦理原则。
为了展开讨论,康德再提出三个命题。
1、只有出自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出自于责任、与遵守义务或者说按照责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例如,我做了一个承诺,我信守这个承诺是因为我坚信这样做是对的,这就叫做出自于责任。但如果我信守这个承诺是因为我不想给别人一个坏印象,这就叫做遵守义务或者说按照责任。后者是没有道德价值的。
出自于责任的行为是毫无条件的,有好处才去做某事,无论这个好处是什么,都是有条件的。后者可能会带来好的结果,但是不能说是具有内在的善。
康德这里举了一个例子,有一个杂货商,店子里来了一个醉汉买东西,他以什么价格卖东西醉汉,后者都是不知道的。但是这个杂货商还是出于担心自己的欺骗行为被发现而遭受信誉损失,以正常的价格卖东西给他,这就不是出自于责任的行为,而是出自于保持商业信誉的动机,是没有道德价值的。
我们要区分责任和动机在这里造成的差别。
第二个命题是:
2、只有出自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这价值不是来自行为可以达到的目的,而是来自决定着行为的准则(Maxim)。
所谓准则,是意志的主观原则。即行为后面的理性。例如理性告诉你,信守承诺是你的道德义务,而理性告诉我,信守承诺是保持信誉的手段。你我的行为都一样,但是却由不同的理由驱动,所以准则不同。这个准则就是驱使人去行动的道德原则。
结果不能决定行为的道德价值,只有动机才能决定。用直白的话说就是,不是看你做什么,而是看你为什么做。康德认为,你的意愿(笔者注:意志是个容易让人混淆的词,尽管好听一些。)是一个理性的人的因果律(causality),正如自然世界的物体有来自外部(heteronomous)的因果律一样(重力让苹果掉下来等),理性的人的行为也有其内在的的因果律。这个因果律,即道德原则,源自于你的自由,所以是内部的。
你的意愿处于两种动机之间,或者说两种可能动机的基础之间,一方面是是一个基于感觉的经验(a posteriori)激励机制(信守承诺可以带来好的信誉等),或者康德所称为的唯物原则,另一方面是基于先验的(a priori)的道德原则。如果你的意愿出于前者,即出于唯物主义的利益,所以不能称为是善的;如果出于是后者,那么是出于一个先验的道德原则,绝对的律令,所以是善的。
第三个命题是:
3、 责任是出于对道德原则的尊重而行动的充要条件。
这里意思是(笔者注:我这里用数学术语。),当且仅当行为是出于对道德原则的尊重时,它才是有道德价值的。即善的意愿是唯一的善。善的意愿出自于责任。
关于善有很多解释。亚里斯多德认为善是德行,因为德行导致幸福;阿奎那说善是要促进人自然倾向所指的基本善行;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善是个人利益,而参与社会契约是保障个人利益的最好策略;等等。而康德则认为善就是尽自己的责任,有善的意愿。善的意愿就你从责任出发按照道德律令而行动,而不是为了什么目的而行动。
有了这些命题后,我们来谈,康德的绝对律令的三种形式。
康德的绝对律令的第一种形式是:
1、人的行为应该按照准则,且这个准则可以推己及人应用到所有人最后成为一条普适的必要原则。
例如,我想找你借5块钱,但是我知道我还不了这个钱。所以我需要问自己,道德是不是允许我向你撒谎保证可以还钱,然后向你借这个钱呢?这里,我的依据的行为准则是,为了借到5块钱,我可以说个谎。康德认为,为了判断这种准则是否合适,你只要试着把你的个人准则,即你的主观原则推己及人应用到每一个人身上,看看会发生什么事情。如此,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为了借钱而撒谎,那么当你借钱的时候,每个人都无法确定你不是在撒谎,那么必定不会借钱给你。这样,你为借钱而撒谎必然达不到借钱的目标。所以,你的行为准则一旦推己及人应用到所有人,必定自相矛盾。所以这个行为准则是不道德的,要受到禁止。(笔者注:康德这里是用几何或者说数学上的反证法逻辑,来证明他的一个伦理学定理。即运用纯粹理性,而不是经验来推导绝对的法则。)
简单来说,就是说谎的目的就是让人相信,如果每个人都说谎,那么没有人会相信你的话,那么说谎的目的就无法达到。所以为了达到某个目的而说谎的这条准则一旦推己及人到普适的地步,则必定自相矛盾。当每个人撒谎的话,就不存在谎言了,正如如果每个人都偷东西的话,那么偷就不是偷了。
绝对律令的这一个形式,是没有具体内容的,即它没有告诉你该不该偷盗、该不该撒谎,它只是指出了一个逻辑方法,让你应用到具体的事例上。这也是它的美感所在。正因为如此,我们称其为绝对律令的形式,而不是内容。
那么这一个形式又是哪里来的呢?康德认为作为理性的人,天生具有推导出普适原则然后应用到实际生活的能力。(笔者注:统一场论现在还是多少科学家的梦想。)例如,如果我们给一条狗喂食物,狗是绝对不会将狗粮按营养学分类的,它只是凭着本能去吃,哪怕里边有无色无臭的毒药。除了理性的人,没有动物能够去做普适化(universalize)的工作。而对于人而言,当我们说任何事情都必须有个原因的时候,这就是在将一个具体的事情普遍化为一种抽象的规则(形式)。理性的人有这个能力。
(如果道德准则是有条件的,那么他就没有绝对性。绝对的道德律令让伦理学的真理存在称为可能,而不落入相对主义的陷阱。)
康德绝对律令的这第一个形式,因为要对所有理性的人都有约束力,所以没有参考任何具体的人、具体的事情,没有借助经验或者感官,是完全凭借纯粹的理性先验(a priori)得到的。
理性的人,也是自由的人。一方面他有欲望或者说个人倾向,一方面有一个绝对的道德律令,尽管他也许没有意识到。好像一边有一个魔鬼,另一边有个无法看见的天使一样。由于人是自由的,他会在这二者之间犹疑不定。或者听从自己的欲望,或者隐隐地听从道德律令要求的责任。在康德看来,听从及自己欲望的行为是没有道德价值的,唯一的善是善的意愿,哪怕你做了善事不是从善的意愿出发的,从伦理学的角度,也没有道德价值,因为道德的价值源自于规则。
在绝对的律令要求下,理性的人有尊重道德规则并有必要按照其行动的责任,但不是所有的责任都一样的。
康德把它们非为两类,一类是完美的责任,另一类是不完美的责任。每种责任又分为对自己的责任和对他人的责任。
所谓的完美责任,就是当你将一个主观的道德原则推己及人适用到所有人时,这个原则会自相矛盾。比如,如果你想用撒谎来为自己开脱时,为了判断这种做法是否符合道德规则,你把这个原则推己及人适用到所有人,即所有人都用撒谎来为自己开脱,那么撒谎就不可能了,其目的也达不到,撒谎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不能用撒谎来为自己开脱就是个完美的责任。不能盗窃也是这样一个完美责任,我们在上面分析过了。
这两个例子都是对自己的完美责任,另一个对自己的完美责任是不能自杀。比如,你应用一个主观的原则说,我现在活得很痛苦,没有生活的乐趣也看不到希望,因为自爱,所以我不想再受罪,所以我选择自杀。进一步,这个时候把这个主观的原则应用到每一个人,即用自爱这个用来保护生命的本能来为摧毁生命寻找理由,这个原则是自相矛盾的。而且如果每个人都这么做,用自爱这个原则来为自杀寻找理由,那么世界上将不会有人存在,更不会有人自杀了。所以不能自杀是一个对自己的完美责任。
一个对他人的完美责任是不能不信守承诺。 即如果每个人都不信守承诺的话,那么没有人会相信承诺,承诺就变成不可能的事情,失去了意义,自相矛盾。
不完美的责任,是那些再应用到所有人时,不会导致道德原则自相矛盾的责任。例如,每个人都有特定才能,那么当我坐下来想,我到底是无所事事天天玩游戏呢,还是去发展这种才能,然后去成就一番事业好好地过一生呢?如果我决定无所事事,不去发展自己的才能,悠闲地过一辈子。那么当我们把这个主观原则应用到所有人身上,没有一个人会去发展自己的才能,没有人做游戏,也没有人去做沙发,你想做沙发行玩一辈子游戏就不可能了。尽管这个原则不会自相矛盾,但是将这个原则适用到每一个人,这个原则会让你的意愿落空。如果每个人都不去发展自己的才能,那么这个世界几乎什么都不会有。所以,你有责任去发展自己的才能,只是这个属于对自己的不完美的责任而已。
对他人的不完美的责任的例子是慈善。一个人可以不做慈善,而且把这个原则适用到所有人时,所有人不做慈善,也不会得到原则自相矛盾的结果。但是慈善行为的目的是帮助别人,你自己也经常被别人的慈善行为帮助到。事实上,如果没有人的慈善行为,例如当你受伤了别人帮助你,帮你抬起重物等等,如果没有这些有时候花钱都买不到的行为,你会发现一个所有人都不进行慈善行为的世界是违背你的意愿的。所以,尽管么有原则上的自相矛盾,它在意愿上得到了与你想要的相反的结果。所以,人有进行慈善活动(义务帮助别人等)的责任,只是这个属于对别人的不完美的责任而已。
康德为什么要做这种完美责任和不完美责任的区分呢?因为生活中,责任有优先级,尤其是当两个责任互相抵触的时候。例如,我向你借了5块钱答应要还,在还钱的路上我看到一个无家可归的人,出于慈善的责任我把这个钱给了他,所以我无法向你履行兑现诺言的责任。这个时候,你就是把不完美责任优先于完美责任了。按康德的观点,完美责任应该优先于不完美责任。所以,你应该先把钱还了,然后才是进行慈善活动。
另一个例子,是二战期间一个荷兰渔夫将犹太人运送到安全地带的事情。当他在运送犹太人的时候,船上上来了一个党卫军问他船上有没有犹太人。那么他面临两个完全冲突的完美责任,答应运送犹太人到安全地带的责任和不能说谎的责任。当然,如果从效果出发,当然是要履行第一个人责任,但是记住,康德不是一个效果主义者,他的理论是纯粹理性的形势分析,与具体内容无关。所以,面对这个情况康德也是很为难,一个可能的办法是不回答党卫军的问题。
总结一下,康德的绝对律令的第一个形式,我们说它是绝对必要的,是因为它必须要能被应用到所有人身上,而且,这个形式也是纯粹先验得到的,因为我们只是用一个理性的形式即普适化过程,应用到我的行为上,如果可以普适到所有人身上,则行为是允许,否则就不是一个道德规则。这个绝对律令只是一个形式,没有具体内容,所以它可以被应用到一切行为上。
剩下的问题是,我如何知道这样的律令实际存在呢?即这个律令的起源是什么呢?要注意,如果所有的律令都是有前提条件的,就那么就不需要一个一致的基础。我只要对某种事物有某种兴趣就行了,我可以去追求它,因为我们知道自己的欲望或者说倾向是存在的。所以我们知道有前提条件的律令存在,但是我们无法知道绝对律令存在。如果这样一个普遍而必要的对一切理性的人有约束力的律令存在,也一定只是存在于一个本身有绝对价值的东西之上,而不是存在于个人主义的或者说主观的基础之上。
康德认为这样一个东西是存在,它就是理性的人。
物体和人的价值是有区别的。因为物体只有相对的价值,如果你不坐椅子,那么椅子对你而言就是毫无使用价值的,其市场价值也是由需求决定的,需求大则价格高,反之亦然。如果道德律令是绝对的,那么它一定不能基于物质(笔者注:显然这是与唯物主义对立的)。而人,没有市场价值。人有一个绝对的价值,即尊严。即因为人是一种可以推理出绝对普适必要原则并按照它们而不是按照欲望来生活的生物,所以他们因此而有了一种区别于物体或者动物的绝对尊严。尊严是理性人的绝对价值,神圣不可侵犯。例如,一张椅子坏了,我们可以修也可以扔,但是一个人出了问题(坏了),例如精神奔溃了或者残疾了,却无论如何都不能被“扔掉”。因为给物体定“价”的人本身是无“价”的。这意味着,无论我认不认识你,喜不喜欢你,你是我的敌人还是朋友,我都必须尊重你这个理性的人。(笔者注:康德这里提倡的其实类似于基督教的原则。)因为理性的人是自我导向的,但物体不是。石头依据重力定律而运动,而重力定律是独立于石头之外的。而人是自由的,是自我决定的,人的行为依据理性所得出的道德原则是内在的。当然,人也可能被外界或者自己 对名声以及权力的欲望所左右,但是人具有的这种能力是将人和物体以及动物区别开来的基础,是绝对尊严的来源。狗有可能因为不适而不吃食物,但狗不会因为道德原则而拒绝进食。而哪怕是最恶劣的人他们都拥有自由从而保持着自由的尊严。而这种自由的尊严也是惩罚的根源,如果人象一个物体,或者动物,没有自我行为绝对权,而只是按照本能(欲望冲动)而行动,完全由外在的因素控制,那么惩罚有什么意义呢?
从这里,康德得出他的绝对律令的第二个形式:
2、把一切理性的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工具。
例如,我们在超市购买东西的时候,我们虽然是“利用”收银员进行购物,但是我们是把他作为一个自由而又尊严的人来对待,他在那里是因为他的自主选择且因此而获取了工资,所以他或者她帮助我们付款发货的行为同样也是将我们作为目的来尊重的行为。
但如果我不是一个理性的人呢?即如果我们按照必要而普适的原则行动呢?例如,我做出行窃、犯罪,辱骂他人等一切发自于欲望的行为,让自己受控于外在而不是内在理性,那么我就更像一个物体或者动物。
如果我向你说谎,我就是利用你,把你当成手段工具,因为你没有得到正确的消息,从而无法做出由绝对律令决定的一个自由的选择。
显然,把一切理性的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工具。绝对律令的这一个形式,强调了绝对律令的源头。因为我们是具有绝对价值理性的人,理性的人不单是绝对律令的基础,也是它的内容。理性的人不需要外界的权威来告诉我们该如何正确地行动,我们自己就是道德原则的创建者,或者说我们自己就是道德原则。
最后,我们得到了康德绝对律令的第三个形式:
3、作为目的人的王国。
所谓王国,就是一个由服从共同法律的人形成的一个系统性的整体。动物王国服从适者生存的定律,自然王国必然服从时空的自然定律。康德把这些服从外部定理的世界称为异化的王国。即这些王国里的对象其行为都是由外在的因果律决定的。但是我们作为人的王国,目的的王国,其每一个对象都是一个国王。所以我们必须对待其中每一个对象,就像对待实施法律的人一样。也就是说,在你决定做任何事情时,你应该记住,你是一个“立法者”,你在确定你的所作所为是一个理性的人应该去做的。如果你的决定采取的原则,违背了你做为一个“国王”的绝对价值,那么你就做了一件不道德的事情。你作为一个封闭系统的成员,你的自由的尽头是我的自由的开端。如果一个环节失效了,整个系统就崩溃了,即如果我们其中一个违背道德原则,便给这个系统带来混乱和不和谐。所以,绝对律令的第三个形式注重在一个理性的人组成的系统中,道德是导致和谐共存要素。
本书的前两个部分就讨论到这里。
此书的第三个部分讨论的是一个永恒的哲学问题。象神的存在与否,宇宙的起源等等,都是没有答案的永恒的哲学问题。但这里要说的是另一个,即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问题。
牛顿确定了因果律,即任何事件都有必定有一个原因。如果这是真理,那么我的任何行为都有一个起因,而起因又有其起因。我的行为是已经被前一个行为决定了,所以认真地说起来,我其实不是自由的,这就是著名的决定论。比如,如果我们可以找到这一系列的因果关系(尽管复杂),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你的童年,你的历史和你的运动,所有这些信息,得出你下一步会做什么的预测。
然而,在此书里,康德却坚信人是自由的。但是自由在一个决定论的宇宙里,究竟如何存在呢?你无法一方面承认任何事情都有个起因,然后另一方面又说你的个人动作不是由别的事件导致的,是你的自由选择。
康德认为,他无法证明人是真正自由的。因为在他眼里,自由、灵魂和神,都是超验概念,这些概念超出了人类理解力的领域。不过,此书的逻辑发展却是,如果有伦理法则,那么道德律令一定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的道德律令,那么它一定建立在有绝对价值的基础之上,而唯一有绝对价值的是理性的人。而理性意味着自由。也就是说绝对律令的存在基于自由的存在。如果我们无法证明自由存在,那么就无从证明绝对律令的存在了。
康德认为,尽管他无法为自由的存在给出自由一个理性的证明,但是从实践的角度而言,我们总是面对选择,一时不停地选择向左还是向右,做还是不做,等等。尽管我们无法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证明自由的真实存在,但是从实践出发,我必须认为我是真的自由的,否则我无法继续我的生活。我必须把自己理解成一个面对各种选择的人,一个不断地要在到底是按照绝对律令去行动还是按照自己的欲望去行动之间做出决定的人,且意识到自己真正地是被绝对律令约束的人,我的意愿受到是非善恶的判断的约束。
如果作为属于一个自由人的因果律的意愿,就像决定物体行为的外部因果律一样,让我的行为不出于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是出于我的感情,即感情用事,或者说随心所欲,那我就更像是一个受外界决定的物体或者说动物。但是赋予我们与动物不一样的尊严的却是因为我们自己就是我们行为的理性原因。这有点类似于亚里斯多德的德行论,但亚里斯多德按照德行而行动只是为了获得幸福。康德认为人不能被自己的欲望和感情驱使,因为只有理性得出的道德原则才是内在地属于我们这些理性的人的,只有在这些道德原则驱使下做出选择,才是自由的。所以康德的理论其实一种关于自由的信念,把自由看得高于一切。只有在我们能够依照自己推理出来的普适和必要的道德原则来行动,我们才是真正自由的,且它赋予我们一种绝对的价值,即尊严,这尊严把我们和动物和东西区别开来。由于只有假定我们是真正自由的,我们才能去生活,所以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我们是真正自由,而且源自于我们自身的绝对律令对我们具有真正的权威。而让任何其他外部的东西来决定我们行为的,就是失去人的“自治”,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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